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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4-06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4-05

【7.1立法会暴动案】王宗尧判监74个月 孙晓岚等判囚54至82个月

立法会大楼于2019年七一遭示威者冲击占领、并闯入会议厅,艺人王宗尧、民主派初选案被告刘颕匡及邹家成等共14人被控暴动等罪。

刘及邹等8人早前承认暴动罪,王宗尧等4人经审讯后暴动罪成,另有2名涉案记者“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成。区院暂委法官李志豪(下图)今于西九龙法院判处王宗尧监禁74个月,两记者罚款1000至1500元,其余被告入狱54个月20天至82个月。

李官今判刑时,引述王宗尧(45岁)求情信指他为人善良、乐于助人,同意辩方指王没有暴力行为,在现场只逗留约5分钟,但逗留时间短非有力求情,暴动是倚赖每个人的加入,若然每人都像王一般在中途加入,暴动便会不断延长,王出现亦是鼓励及支持其他参与暴动者,不论其本身名气,都会激起士气,令其他人知道其行为得到认同;李官同意王的参与程度属最低级别,以6年半作为起点,基于他没有案底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最终判监6年2个月。

刘颕匡(30岁)在案发时曾与其他示威者商议应否留守立法会,并在警方清场时,曾向警方表示立法会内有示威者打算撤离。李官认为刘虽然没有破坏行为,但参与程度并非低,从他与其他示威者商议去留,可见刘有带领、号召及煽动角色,延续了暴动的可能性,其参与属于重中之重,并以监禁7年作起点,但其于刘在最早阶段认罪及无案底,故判监54个月20天、即约4年半。

同案认罪的孙晓岚,法官同意她的角色介乎支持和鼓励,罪责属最低级别,以六年半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四分一刑期后判监四年九个月。

王宗尧被判监74个月。资料图片

王宗尧被判监74个月。资料图片

 

邹家成另涉“47人案”,他在此案中判监5年1个月。资料图片
邹家成另涉“47人案”,他在此案中判监5年1个月。资料图片

 

港大学生会前会长孙晓岚。资料图片
港大学生会前会长孙晓岚。资料图片

 

刘颖匡另涉“47人”案,在此案判囚约4年半。资料图片
刘颖匡另涉“47人”案,在此案判囚约4年半。资料图片

 

被告之一吴志勇。资料图片
被告之一吴志勇。资料图片

 

毕慧芬。资料图片
毕慧芬。资料图片

 

马启聪步出法庭。欧乐年摄
马启聪步出法庭。欧乐年摄

 

黄家豪步出法庭。欧乐年摄
黄家豪步出法庭。欧乐年摄

 

邹家成(27岁)进入立法会后,有份撕毁立法会会议厅内的《基本法》小册子。李官指其罪责极之严重,立法会是庄严及有独特建制地位,每项举措都有其象征意义,而邹撕毁《基本法》小册子、涂鸦墙壁等每一项行为都能激起暴动,其行为带有煽动性,罪责与使用武器冲击破坏不遑多让。李官以最高的7年作为量刑起点,基于邹认罪及无案底,终判监61个月15天、即约5年1个月。

 

林锦均(28岁)为本案中判刑最重的被告,虽然辩方求情时,指林在案中没有进入立法会大楼内,不应将立法会内被破坏的物品纳入加刑因素。李官却指,林曾参与立法会外的暴动,并以铁马破坏立法会大门玻璃,其冲击行为引发后来的占领立法会事件。李官形容当时每一分钟、每一个事件都会将事件“推前一步”,林的参与是最严重级别,加上他另涉刑毁罪,故同样以7年作为量刑起点。林因本案曾在内地被扣查约两个月,李官酌情减刑后,判监82个月、即6年10个月。

 

案发日示威者进入立法会后情况。资料图片
案发日示威者进入立法会后情况。资料图片

 

当日示威者冲击立法会撬开大堂铁闸后闯入大楼内四处破坏。资料图片
当日示威者冲击立法会撬开大堂铁闸后闯入大楼内四处破坏。资料图片

 

当日示威者冲击立法会撬开大堂铁闸后闯入大楼内四处破坏。资料图片
当日示威者冲击立法会撬开大堂铁闸后闯入大楼内四处破坏。资料图片

 

当日示威者冲击立法会撬开大堂铁闸后闯入大楼内四处破坏。资料图片
当日示威者冲击立法会撬开大堂铁闸后闯入大楼内四处破坏。资料图片

 

有示威者涂污区徽。资料图片
有示威者涂污区徽。资料图片

 

李官量刑时,指涉案暴动有过千人参与,即使警方发出警告,示威者却变本加厉,用铁马等冲击大门玻璃及包围立法会,行为冲击法治,而示威者进入立法会大楼内破坏,考虑到立法会的独特建制地位,其行为是试图削弱、推翻香港特区政府宪制,对政府极其侮辱及挑衅,立法会亦须使用数个月维修,并花上约3000万公帑。

李官认为事件对社会有深远影响,亦引致后来整个社会陷入暴动和不安之中,虽然未有如同中大或理大暴动般的攻防战情况发生,但仍是暴动中最严重一类,以7年作量刑起点并不为过。

惟各被告参与程度不同,被告孙晓岚、何俊谚及沈镜乐的参与程度较低,限于现身鼓励及支持他人,孙判监57个月,何判监74月,沈判监55个月15天; 罗乐生和毕慧芬的参与程度属中等,均判监59个月7天;潘浩超、吴志勇及范俊文的参与程度较高,潘曾掟鸡蛋和水樽、判监63个月,吴坚持留守到最后一刻、判监80个月,范曾作出破坏行为、判监61个月15天。

同案两名时任记者黄家豪及马启聪,早前被裁定“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成。李官指两人没有暴力行为或参与肢体冲突,其记者身份亦不受控方争议,黄当时经济尚浅,接触示威者破坏的《基本法》小册子及拍摄,其行为非故意,故罚款1500元;马当时只是听从公司指示,进行采访工作,没有不当行为,故罚款1000元。

案件编号:DCCC606-610,1069/2020、DCCC259/2021、DCCC11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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