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涉嫌參與叛亂特朗普 為何還可以選總統?

【吉米言法】美國最高法院在科羅拉多州的選票上恢復了特朗普的名字,裁定各州無權以總統候選人曾參與反叛或叛亂為由拒絕其參選。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2024年3月4日,美國最高法院對各州是否可以基於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從而剝奪前總統川普競選美國總統資格給出一錘定音的終審(九比零)裁決(TRUMP v. ANDERSON)。
在判例中,巴雷特大法官的意見頗為中肯,她表示,「現在不是尖銳地放大分歧的時候。 法院在總統選舉的動盪季節解決了一個充滿政治色彩的問題。 特別是在這種情況下,相關的判決應該降低而不是讓事件在全國升溫。 就目前而言,我們的分歧遠不如我們的一致重要:所有九位法官都同意本案的結果。 這才是美國人民應該汲取的信息。」
2023年末美國的密西根州,明尼蘇達州,緬因州,科羅拉多州的法院均對川普前總統因涉嫌煽動示威者在2021年1月6日衝擊美國國會,是否有資格再次擔任總統資格做出了支持川普繼續參選的判決。但是峰迴路轉,科羅拉多州的高等法院(科高院)在12月19日推翻了地區法院的裁決,禁止川普再次參選。案件被上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
美國的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規定,「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支持合眾國憲法,以後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 ,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注:這裡的選舉人是指選舉人團的成員】,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職武職官員。但允許國會在兩院各三分之二的支持下取消此種限制。」
由於上述的第三款只提到了參議員、眾議員和選舉人等,的確沒有具體提到總統,但是「有確信的證據表明該條的早期草案包括了總統職位」,但是起草者並未在最終通過的版本中包括總統職位 。
地區法院就表示,這種差別表明起草者故意迴避總統職位。但是科高院(2023 CO 63)有不同意見,法官裁定「州法院有權裁決對總統候選人資格的質疑」。不僅如此,法官還表示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適用於美國總統」。
科高院判決中另外一個核心爭議是官員對合眾國憲法的支持(Support)。由於美國總統宣誓保護憲法,而一般官員宣誓支持憲法,所以地區法院基於原文主義,以保護不等於支持為理由拒絕將第三款適用在川普身上。但是科高院引用美國憲法第六條「美國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受誓言或聲明的約束,以支持本憲法」。 由於「總統職位是合眾國的一個官職」,因此邏輯上必須支持憲法。可以說科高院系統,嚴謹,邏輯地街解釋了為何第三款適用於美國總統。
然而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既沒有談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是否適用於總統,也沒有涉及保護憲法和支持憲法的區別,僅僅作出了一個特別狹隘的裁定,即美國的各州在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的賦權下,「只能對州的官員的資質給出規定,...這種治權(Power of Governance)並不延伸到聯邦的官員以及候選人」。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認為「針對聯邦官員和候選人執行【十四修正案】第三款的責任由國會而非各州承擔」,因為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五款明確表示「國會有權通過適當的立法來強制執行本條的規定」。
儘管美國最高法院在州的治權管不到聯邦官員和候選人上達成了一致的意見,但是在國會立法執行第十四修正案的方面,九位大法官中的四位女性大法官給出了兩組不同的補充意見。其中一組的大法官們表示,「多數法官試圖使所有被指控的叛亂分子免受未來對其擔任聯邦職務的司法挑戰」。
筆者以為這種說法不準確,因為在多數法官的意見中,已經明確表示,即使國會使用適當立法來執行第十四修正案,這樣的立法必然還要接受司法審查。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其實沒有像媒體渲染的那般政黨化。不去觸碰總統的聯邦官員屬性以及總統宣誓跟憲法的關係,主要就是因為州無權過問聯邦官員和候選人。
既然甲乙丙在邏輯「與」 (AND)的關係下,第一項甲就不成立,那後面的乙丙就不用考慮了,這符合邏輯學的嚴謹,也屬於法學上的最小原則(Minimalism),但是不可以解釋為美國最高法院避重就輕,或政治化操作。
其次判決裁定「國會應當使用適當立法來執行第十四修正案」,本來就是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五款的內容,因此讓國會這個立法機構充分行使其職能來解決憲法中的問題,讓司法避免充當立法者的角色,全體大法官們也是秉持著負責任的態度。
如果人們因為自己的立場,根據自身對某項判決結果的滿意度來評判司法的公平公正,他們往往會迷失在偏見和情緒的泥潭中。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的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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