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日本排放核處理水 國際法怎麼說?有何責任?

【吉米言法】2011年,由於日本太平洋近海發生地震以及海嘯,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了程度堪比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洩漏事故的核災。為了將核反應堆降溫,核電站的工作人員注入了共總共約三億五千萬加侖的水,目前儲存在一千個儲水池內。
在核污水經過先進液體處理系統 (ALPS) 的處理後,2023年8月24日,東京電力公司正式開啟了一個為期30年的項目, 平均每年向大海排放15,600噸的核處理水。目前排放的第一階段持續17天,排放共7,800噸。既然核處理水進入了太平洋,環太平洋地區的國家很自然地就核處理水可能對其自身環境以及食品安全產生了顧慮。
根據劍橋大學2014年版《災害中的國際法》一書中第六章《向海洋釋放放射性物質與國際法:日本在核災難過程中的經驗》,「目前,還沒有任何國際核條約載有專門禁止或管制向海洋釋放放射性物質的條款。 向海中排放放射性水屬於陸源海洋污染,不屬於 1972 年《倫敦傾倒公約》的 1996 年議定書的範圍。
雖然《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上活動影響全球行動計劃》已經存在,但各國在解決陸源污染問題上缺乏明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因此各國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而日本周邊海域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框架」。
面對日本核處理水的排放,周邊國家其實很難獲得關於違反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現有保護海洋環境國際規則下的此類陸源污染國家責任的索賠請求。
但是聯合國大會對國際法委員會在2001年的條款草案中就規定了各國的一些程序義務,以防止核排放對環境造成跨地域的損害。並且日本政府「對於損害所給予的關心程度應當與所涉及的危險程度成正比」。在這種狀況下,日本政府就有「a) 防止跨界環境損害的義務, b) 及時通知的義務,以及 c) 合作管理潛在不利影響的責任」 。
要履行對核處理水排放的國際義務以及責任,首先就離不開科學,擔負著這個客觀科學檢測使命的機構就是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
根據 1956 年通過的《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 IAEA於1957 年成立。 該規約第 2 條規定:「機構應尋求加速和擴大原子能為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榮所作出的貢獻」 ,IAEA一直將加強安全以及和平利用核能科學與技術作為其首要目標。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的第三條 A.6 款規定,原子能機構有權:「建立或採用...... 保護健康和盡量減少生命和財產危險的安全標準(包括勞動條件標準),並規定將這些標準應用於其自身運營以及利用該機構提供的或應其要求或在其控製或監督下提供的材料、服務、設備、設施和信息;並應各方請求,規定這些標準適用於任何雙邊或多邊安排下的行動,或應一國請求,適用於該國在核能領域的任何活動」。
在實際排放核處理水之前,國際原子能機構於2023年5月發佈了「先進液體處理系統處理水中放射性元素測定的首次實驗室比較」的報告。包括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在內的美國,韓國,法國以及瑞士國家核安全實驗室參與了這次的獨立檢測。
報告表示,「1)東京電力已證明其測量和技術能力具有高水平的準確性, 2)東京電力的樣品採集程序遵循獲取代表性樣品所需的適當方法標準, 3)東京電力針對不同放射性元素所選擇的分析方法是適當且適合目的的, 4)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參與的第三方實驗室均未檢測到任何顯著水平的額外放射性元素」。
可見日本第一次排放的核處理水有著安全的科學檢驗結論,然而引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報告,不是要拿報告的結論當作海洋污染的「擋箭牌」或者「護身符」,而是希望所有環太平洋地區各國政府都應當秉持科學的精神,以及實事求是的態度。
科學在進步,未來還會有更多的處理水中放射性元素測定報告問世,各國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檢測報告的科學結果以及結論來調整其自身國家的政策,也相應調整對日本政府所承擔國際義務以及責任的要求。
風月同天,水息同源,寄諸各國,共濟同心。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的資訊官)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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