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道立:指定法官任命只应考虑专业才能
(星岛日报报道)《港区国安法》规定行政长官在征询终院首席法官意见后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昨天首度评论有关安排,他强调,所有指定法官将来自司法机构的现任法官,这些法官都是根据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这个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他又强调,指定法官的任命必须根据司法及专业才能,“这是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不应根据政治考虑;他又两次提到“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认为亦可以成为指定法官人选。内地学者田飞龙则在本报撰文,对马道立的说法提出商榷。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昨日下午发表逾千字声明,回应指定法官安排。马道立声明指,指定法官及相关的法庭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这一点至为重要。他举例说,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任命的法官,即只来自司法机构的现任法官,这些根据《《基本法》》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据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这个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马道立又引用行政长官近日清楚表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样,其任命必须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才能。他强调,“这是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法官的指定不应根据政治上的考虑因素。“这个做法巩固了一个原则,就是法庭在处理或裁断任何法律纠纷时,只会考虑法律和法律原则。”
他又指拥有外国国籍的法官并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这些法官包括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他们对香港贡献良多,行政长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他又认为,在考虑个别法官是否适合获指定时,必须考虑所有法律上的反对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条所列出的反对原因,或任何基于偏颇或合理地给人偏颇的观感而提出的反对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对原因。当指定法官的任期届满时,其他合适的法官亦可获指定成为指定法官,“这个安排尤其适用于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马道立表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会的基石,并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使命和宪制责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在本报撰文,对马道立的声明提出商榷。他认为,特首依据《基本法》对法官任命具有实质性权力,需要考量的不仅仅是法官的“司法和专业能力”,还应当考量候选人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条规定之效忠特区与效忠《基本法》的规范标准。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推荐的候选人存在违背《基本法》及背叛特区的言行,即使其具有卓越的“司法和专业能力”,特首亦具有《基本法》上的权力不予任命。
其次,外籍法官并未在《香港国安法》上被排除,但不等于外籍法官可以享有与中国籍法官在国安案件上完全同等的机会和待遇。比如澳门国安法就排除了外籍法官对国安案件的审理权。因为国安案件对法官忠诚度的制度要求比一般案件情形下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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