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簽特赦令 貪污販毒不在內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29日簽署發布「特赦令」,特赦高齡、曾參與對外作戰、曾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作出重大貢獻等九類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涉及貪污罪、殺人等嚴重刑事罪、危害國家安全罪及參與恐怖活動等罪行的犯罪人,則不能獲得特赦。
特赦令提到,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定,對依據今年1月1日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且正在服刑的九類罪犯實行特赦釋放。
符合特赦者共有9類:1.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4.曾是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5.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6.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7.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8.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9.被裁定假釋已執行1/5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報道稱,上述9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特赦:一是2、3、4、7、8、9類屬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是第2、3、4、9類對象中剩餘刑期在10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三是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四是不認罪悔改的;五是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依據特赦令,對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多維新聞網稱,習近平簽署特赦令,在中共建政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意在增加舉國歡慶氣氛。北京師範大學法院副院長陰建峰表示,特赦對內具有道德性,對外具有感化性,可以展現中共的執政能力和執政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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