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洗钱囚29月 最快十月可获释
香港青年陈同佳二○一八年游台期间杀害怀孕女友潘晓颖,弃置藏尸行李箱后返港被捕,事件引发《逃犯条例》修订风波。陈同佳在高等法院承认杀人后擅取潘的银行卡提款“找卡数”,二十九日就四项洗黑钱罪被判囚两年五个月。法官强调不论被告犯什么大罪,也有权获得公平审讯。据了解,陈同佳自二○一八年三月被捕至今已覊柙十三个月,“帐面上”剩余十六个月刑期。若扣除假期,他最快可于今年十月获释。
现年二十岁的陈同佳自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被捕以来,已覊押于壁屋监狱超过一年。他二十九日身穿深色毛衣出庭,神态自若,状甚从容。他闻判后表现平静,隔着犯人栏听其代表律师讲解后,不望公众席一眼便走入羁留室。庭上二十九日坐满记者和公众人士,有记者需站着旁听,但直至散庭后仍不见陈同佳或潘晓颖的亲人踪影。
法官彭宝琴判刑时坦言,明白到即使被告承认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杀人,也毋须面对谋杀或误杀指控,会令人感到非常沮丧和不公。但不管案情是否揭示被告犯下更严重的罪行,法庭秉行司法公义,只能按照被告面对和承认的控罪判刑。
已覊押13月 闻判状甚从容
彭官续指,不论被告有多可能干犯最卑劣的罪行,他仍然有权受一切与公平审讯相关权利的全面保障,否则刑事审讯程序将出现“短路”,不但影响本案被告,更会连累整个刑事司法系统。
彭官解释在洗黑钱案中,衍生出犯罪得益的罪行包罗万有,故洗黑钱罪行并无量刑指引,涉案黑钱多寡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判刑的因素。
官指无被控谋杀令人沮丧
上诉庭案例列出多项判刑时的考虑因素,包括衍生出犯罪得益罪行的性质、该等罪行的刑罚、洗黑钱罪行是否及至国际层面、犯案手法是否成熟或有一定计划、犯案时间长短、洗黑钱得益多寡等。换言之,若被告明知自己是犯法而得益,事前有一定计划,衍生出犯罪得益的是严重罪行,则不论被告处理金额相对较小,法庭仍可判以重刑。
在本案中,被告陈同佳坦承杀人后偷窃死者财物,衍生本案四项洗黑钱罪。上诉庭案例表明,杀人后盗窃死者财物是严重罪行,而本案被告明知罪行严重而犯案,属加刑因素。另外,被告将死者财物从台湾千里迢迢带返香港,即使本案不涉国际犯罪组织,仍有跨国犯罪元素,同属加刑理由。被告独自取走死者现金、相机和手机等财物,全部物件都在被告寓所起回,显示本案只有他一人得益。
跨国犯罪元素属加刑理由
彭官就四项控罪,分别以三十九个月、三十个月及十二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除被告及时认罪可获三分一刑期扣减,彭官认为被告无案底或其个人背景无助他进一步减刑。相反,各项控罪牵涉的财物、犯案手法、案发时间和地点不尽相同,法庭原则上可命令各项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执行。唯考虑量刑整体原则,四项控罪背后的案情如出一辙,彭官最终共将其中一罪的三个月分期执行,即判被告入狱共两年五个月。
法官交代拒“纽顿聆讯”理据
另外,控方在本月十二日的聆讯中,一度申请就案情争议展开“纽顿聆讯”,强调被告离港前的意识状态是法庭判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但申请最终被拒绝。彭官二十九日在判词交代理据,指出案情撮要中受争议的段落,并无显示被告计划诱使女友赴台以便他盗窃。控方本可指控被告有计划从死人身上偷窃而非见机行事,但控方并无在案情撮要中如此着墨。
彭官强调,被告杀人的行为与他面对的洗黑钱控罪并不相关。若控方接纳衍生出本案犯罪得益的罪行是盗窃而非杀人,控方实不用将本案交付高院原讼庭处理。
本报记者黄梓生香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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