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检”《合作安排》明表决 李飞会后解画
本报记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日表决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通过后将举行记者会,由副秘书长李飞等回答提问。人大常委会会否引用《基本法》条文作为法律基础,备受关注,本报上月已独家披露,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将援引多条《基本法》条文作为实施“一地两检”的法律依据,但《基本法》第二十条不被采用。有份列席会议的港区人大代表昨指,现由人大常委会确认“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符合《基本法》,故不用再引第十八条或第二十条等条文再给予权力,而“一地两检”的法理基础是综合《基本法》多条条文。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明日在北京闭幕,将表决多项议案,包括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人大常委会昨发出通知,若明日“一地两检”草案获通过后,相关负责人将于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会,并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出席,回答有关草案问题。
有消息指,人大常委会的讨论文件包括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日前作出的说明,当中提到多条《基本法》条文,包括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等关于经济发展的条文,显示特区已有权力实施“一地两检”,但没有提到《基本法》第十八条或第二十条。
综合《基本法》多条条文
有份列席会议的港区人大代表刘佩琼表示,现在是人大常委会确认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符合《基本法》,故不用再引《基本法》第十八条或第二十条等,或其他单独条文再给予权力。刘说,“一地两检”的说明文件提及多条《基本法》条文,是要显示“一地两检”安排没有违反《基本法》任何条文,“(‘一地两检’安排)不是因为《基本法》条文而有效,而是(香港)本身已经有自治权。”
刘又指,会议是寻求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授权广东省当局,在高铁西九龙站内设立口岸,国务院授权这一环节,要经人大常委会批准。
授权广东当局设立口岸
另一列席的港区人大代表吴秋北指出,“一地两检”的法理基础是综合《基本法》多条条文,例如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认为毋须只用单独条文作法理依据。至于有关安排会否违反第十八条,即除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吴秋北认为,第十八条是涵盖整个香港区域,并非西九总站的特定区域,故有关做法不会违反《基本法》。
港大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表示,香港作为法治社会,期望“一地两检”要符合法律,若未能提出具体法律条文,就指“一地两检”安排符合《基本法》,难以令人信服。他强调,“一地两检”安排要有客观法律基础,否则会令人觉得,做法有如具中国特色的内地法律,是以政治角度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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