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取其名申“一哥”谐音自订车牌被拒 提复核质疑署方标准不一
市民梁皓壹去年11月7日向运输署申请自订车牌“YUT GOR”被拒,署方解读“YUT GOR”为影射某政府部门首长之俗称,继而推论其车辆会被合理地视为代表政府部门。申请人质疑署方以个别部门意见取代其判断,同一时间却曾批出“1GOR”车牌,标准欠一致,昨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法庭撤销决定,让署方重新考虑。
指署方误解法定要求之客观测试
申请人为梁皓壹,拟答辩人为运输署署长。入禀状指,署方解读“YUT GOR”为影射某政府部门首长之俗称,继而推论展示该车牌之车辆会被合理地视为代表或属于公共机构或政府部门,似乎把“读音或俗称上可能令人联想到某特定人士”等同于“相当可能令合理的人相信该车辆属于或代表公共机构或政府部门”,从而在缺乏必要的客连结及评估基础下得出结论拒绝申请,误解了法定要求之客观测试“相当可能令合理的人相信”,以不正确法律方向得出结论。
申请人指审批准则属客观测试,重点在于号码本身会否令“合理的人”产生指定误信,而非臆测申请人主观动机,以申请人姓名与字母组合之“吻合”作为推断申请人意图之基础,再作不利推论。申请人质疑署方将个别部门之意见或其对读音或俗称之理解,转化为“合理的人”必然或相当可能之观感,未有独立、客观及整全评估社会整体观感。
质疑接受现存“1GOR”车牌却拒绝“YUT GOR”之标准
申请人提出自订车牌在一般社会语境下可具有多重意义,而非必然指向单一含义;而社会大众辨识“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座驾通常依赖官方车牌、标志、车队配丰等客观特征,而非仅凭一组可多义解读之英数字母,质疑署方未有充分处理或披露其如何考虑上述明显相关因素,不当地僵化行使的情权,或变相以外界意见取代其法定判断。
申请人再用已存在之自订车牌“1GOR”作例,指出署方同时容许或曾容许更容易令人联想到特定称谓之相近组合,反而对申请人之“YUT GOR”申请得出相反结论,显示标准欠一致、客观或可预期,令决定更显不合理。
案件编号:HCAL319/2026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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