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作供两度激动落泪 叹因传媒报道承受压力 称若不出庭便“哑口食黄莲”
女艺人张柏芝遭前经理人余毓兴控告违约案,今续高等法院续审,张柏芝接受盘问期间一再情绪激动。原告方提到张柏芝与新亚洲合约时,张突然哭诉传媒报道令她感到压力;随后原告方追问2014年与余会面时,张柏芝重申因为余自称患癌“我先留低”。张愈说愈激动,称“留低系希望保障返自己”、又指官司输赢对她不重要,但“系娱乐圈活到45年,都仲要面对媒体”,如果不出庭作供便“哑口食黄莲,食多45年”。
原告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由大律师邓力行代表;被告张柏芝,由大律师林嘉仁代表。
就签约对方身份曾有两说法是因“对方搞乱我”
原告方今盘问时,提到2011年7月10日,张柏芝在象山拍摄《河东狮吼2》期间,签署合约,以获余预支4000万合约。张柏芝同意自己当时在意能否签成合约,但她并没有注意到当时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一方是否已签署,又称“听Emily(助手周静仪)话签得,我就签啦”,而她亦抱着听天由命的态度,“唔得都无办法,life must go on”,惟她有尽力尝试解决4000万资金问题。



原告方续问到,为了解决4000万问题,张是否会同意制作一份“做下样”的文件。张柏芝不同意,称“唔可能,如果唔系合法嘅嘢,我唔会囉”。
原告方亦提到,张柏芝在2015年4月的法定声明中,提到2011年7月与余毓兴签署《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但张柏芝在2015年7月的另一份法定声明中则称当日与余毓兴的胞弟余毓明签约。张柏芝称其助手告知,才得知当日和余毓明签约,她同意两份法定声明有出入,但称是“对方搞乱我”。
指由始至终只承认新亚洲为经理人
原告方亦提到张柏芝和余毓兴在2012年签订了《张柏芝工作室合作协议》,就该合约原告及被告双方提供了两个不同版本,其中原告方版本在序言中提到,基于余毓兴和张柏芝曾签署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而为张柏芝成立工作室。张柏芝称,她当时由始至终都只承认新亚洲作为经理人,并指“我提出嚟𠮶份一定系真实”,而原告方的文件内容则是虚假及改动了内容。
哭诉传媒令其感到压力
原告方其后问及张柏芝供称与新亚洲在2011年7月的合约期间,张哭诉近两日花时间翻看涉案文件,“我两日无瞓觉”、“饱受折磨”,又称对于庭内有传媒感到压力,“佢哋求其执到两句就可以写故事”、“我无办法控制到佢哋即时报道内容”,并指原告方问到某些事情是否对她有利,认为“咁样对我好唔公平”,强调自己在宣誓下作供、所说的均是事实,不存在“利弊”。
原告方亦问到,在2014年以前,张柏芝是否已得知新亚洲清盘一事,此事亦应有传媒报道。张柏芝不同意,称自己和助手都不关注娱乐新闻,“我咁多年认知底下,媒体嘅嘢不能属实”、“可以3日前有人话我死咗,黑白相摆上网,唔通我又信我死咗?”
激动称若不出庭便“哑口食黄莲,食多45年”
2014年8月,张柏芝、其助手和律师与余毓兴会面,当时余曾私下录音,录到张说到因为余患癌及其儿子,“我先留低”。原告问及录音内容时,张再次情绪激动,称当时念在两人过去相处时间及余“仔细老婆嫩”,所以宽恕余“唔想逼到佢咁样”,又指“(案件)输赢唔重要”,自己只有在庭上才可以“畅所欲言”,如果不再被传召出庭便“哑口食黄莲,食多45年”,又言“留喺呢度最舒服”。
张柏芝续指,当时“留低”与余继续合作,但在她心中已是不可信任,只是把对方当成工作中介。张柏芝又同意自己自2014年7月后已把余和其相关公司当成骗子,但与对方并没有“反面”,“人唔会一世都系衰人,每个人都有机会改过”、“我曾经后生都做过错事,我个仔都做过错事,唔代表我唔会原谅佢”。
原告入禀状指,余和张于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分别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及《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余先后预支共4276万元片酬予张,要求张需参演共6部电影,惟余指张后来没有履行电影合约及违反经理人合约。辩方则争议该《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属伪造,张在合约上的签名也是他人假冒,后来亦是余选择不再找张出演。
案件编号:HCA1227/2020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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