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不小心驾驶及没应要求提供资料 资深大律师胡汉清遭票控开审
曾任全国政协委员的资深大律师胡汉清涉去年8月不小心驾驶及没有在警方要求下提供资料,被票控两项传票控罪。案件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开审。女司机供称当日在罗便臣道驾车时,因前方的士停车“落客”,故她亦停驶,其后被告私家车从右方“逆线”过头及向前驶,数名横过马路的途人须加快脚步跑上行人路;她回家后把行车片段发送给警方。
胡汉清被票控两罪
胡汉清盘问女证人时,指当时路段不准停车,而前方有货车停驶,其他车辆后来亦须“砸住”双白线、越过货车才能继续前驶。女证人否认自己有横越双白线,但翻看片段后,同意自己后来有“砸住”双白线行驶。审讯今午续。
73岁被告、资深大律师胡汉清今代表自己应讯,他须以轮椅代步。两项传票控罪指,有人提出告发,指称一辆车辆的司机被怀疑于2024年8月14日在罗便臣道103号景雅花园外面在道路上不小心驾驶,而被告身为当时该车辆的登记车主,没有在21天内向通知书内指明的警务人员供给一份指明格式及签署的书面陈述,提供该被指控罪行发生时之司机的姓名、地址及驾驶执照号码及(如有的话)他与该上述司机的关系;另有人提出告发,指被告同日下午5时57分于景雅花园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驾驶一辆私家车。


证人称目睹涉案私家车横越双白线并逆线行驶
女司机辛子仪供称,案发当日下午,她驾车驶至罗便臣道103号景雅花园外,由于前方有的士停驶及落客,所以她便停车,此时一辆私家车突然从她右方驶出,“速度......都快”;该罗便臣道为一条单线双程行车线,两条行车线中间为连续双白线,而该私家车当时逆线行驶。
辛续称,当时有人在罗便臣道较前方位置横过马路,从景雅花园外行向英华女学校方向,包括一名牵着小童的人士和一名女子,一行人看到私家车驶近,“即刻好快咁跑上行人路”,而后方另一途人则退回罗便臣道的中间双白线位置;私家车则继续逆线驶过。同日,辛回到家后,翻看自己行车记录仪片段后,把相关片段发送到警方微信交通举报平台及作出投诉,及于同年8月30日到筲箕湾警署录取口供;辛亦把涉案片段烧录在内存及交给警方。
胡汉清亲自盘问指证人亦有横越双白线
胡汉清亲自盘问时,指出该罗便臣道路段当时不可停车。辛同意。胡续指,在某些情况下,车辆可横越双白线。辛称不知道,指在她认知中,除非发生交通意外及有警员指挥,她才会横越双白线行驶。胡指出,当时罗便臣道再前方有一辆货车停驶及“打死火灯”,因此后来其他车辆、包括辛的车辆,亦须部分车身越过双白线,才能越过该货车继续向前驶。辛称不记得。
胡又问到,辛事后报警的理由。辛称因为该私家车横越双白线及“差啲撞到人”。胡质疑,后来辛亦须横越双白线才能继续前驶。辛不同意,称自己跟着的士行驶,“我无cut双白线”、“至少我无爬头”。胡其后再重播相关行车片段,辛确认自己车辆后来曾“砸住”双白线行驶。
高级警员称胡提出未能确认片段真确性
港岛区交通调查组高级警员翟增衡供称,他于去年8月20日接手调查本案,翌日根据运输署资料搜寻车主身份,并向登记车主发出“要求提供司机身份通知书”及“拟控告通知书”;8月23日,胡汉清的代表律师联络翟,相约在8月27日到警署查看涉案行车片段及交回通知书;但在8月27日,胡最终没有查看片段,因胡表示未能确认片段真确性,通知书最终在9月25日才交回。
翟亦在8月30日接见辛及为她录取口供,并从对方手中得到载有涉案行车片段的内存,他查看片段后烧录到光盘,而内存则封存及交到证物室保管。
胡要求警提供行车片段提供者及口供
胡汉清盘问翟时,指他带同律师在8月27日到交通调查组的办公室会面时,拒绝查看行车片段及想确认片段是否符合私隐条例,并要求如果警方未能提供行车片段的提供者、即投诉人的口供,便延期交回通知书。翟表示没有印象。
胡指出,在9月11日曾去信交通调查组的指挥官,信中提及胡在8月27日曾到办公室会面,胡当时表示不记得事发时是否他在驾驶车辆,并要求索取投诉人口供、以证实行车片段是正确可靠及符合私隐条例要求,及要求给予额外时间去回复通知书。翟同意自己当场没有拒绝延期,但称在21日内回复通知书是法例规定、“唔系我话事”。
胡陈词指警方回绝提供资料翌日已回复通知书
控方举证完毕后,裁判官林子康今午裁定案件表证成立。胡汉清不出庭自辩,亦不传召任何辩方证人。胡在结案陈词时,指自己在8月21日收到警方发出的通知书,翌日已指示律师跟进及安排在8月27日到警署查看涉案行车片段,但当日才得悉片段并非源自警方摄录机,而是出自其他私人来源,于是便要求警方提供证明证物连锁性的证人口供、以及申请延期交回通知书,当时警员并未拒绝其要求,直到9月24日警方才回复拒绝,所以他便在9月25日回复通知书,惟当时已超过时限。
胡续指,事发时,他在该路段曾一度停下,其后才越过双白线行驶,而他并不预期会有行人冲出来横过马路,当其时走在前方的途人亦已走上行人路,而他没有刹车,是因为该路段是下坡,他担心车辆会滑行,另有响号警示后续横过马路的行人。胡又指自己驾车多年只有一次交通记录,虽然当时途人和自己都吓了一跳,但最后有惊无险。案件押后至10月27日裁决。
案件编号:ESS1945-1946/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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