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服务公司误导消费者案 董事判180小时社服令 公司罚款14.4万

4名婚礼公司职员前年向顾客声称元朗锦田草地婚礼场地可驾车直达及泊车,惟顾客参观时发现通道设有渠务署告示指不准进入。4人因而被控共19项就消费者作出属误导性遗漏的营业行为罪,涉案公司亦被控12项传票控罪。公司董事早前认罪,裁判官彭亮廷今于观塘法院判刑,接纳被告可能并非存心误导新人,但作为婚姻统筹的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重申若非控方同意以被告没尽“应尽努力”为检控基础,有可能判监,终判处被告180小时社会服务令,而涉案公司则罚款14.4万。
公司认12罪 董事认3罪
被告为34岁马来西亚籍时任公司董事钟家杰,他早前承认3项“就消费者作出属误导性遗漏的营业行为”罪,余下9罪获不提证供起诉,他同时代表涉案公司OUT-FO LIMITED(商业名称为Heywedd)承认12项传票控罪。
被告有不可推卸责任
彭官今提到,公众人士在某些时候可驾车使用涉案道路,使用过程不受政府人员限制,亦毋须登记,故接纳被告可能并非存心误导新人涉案场地可供车辆直达,但被告也曾收到消息指涉案道路不再让公众自由使用,他作为婚姻统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部分受影响新人循民事索偿
案中有12对新人向海关作出举报,当中11对已花6至13万购买婚礼套餐的新人不接受替补安排、亦不获退款,部分人已展开民事诉讼。彭官指当事主知道婚礼不能于户外举行,必然感到失望,而部分人不获退款,无疑“增添了多一分烦恼”,涉案公司并未从消费者角度思考。
控方同意以没尽“应尽努力”为检控基础
彭官强调,若非控方同意以“较低一级”罪责、即被告没尽“应尽努力”为检控基础,法庭可以判处监禁,最终接纳社服令报告建议,判处180小时社服令;涉案公司则罚款14.4万。
另3名职员获准签保守行为处理
另外,同案35岁陆嘉殷、31岁周咏彤及35岁董嘉韵,早前则获准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须自签2000元及守行为18个月;案发时3人均为销售员。
案件编号:KTS13450-13461/2024、KTCC2127/2024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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