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名医李宏邦涉Botox针夺命案 辩方争议认知能力严重受损不适合答辩 陪审团下周一退庭商议

2018年香港首宗打肉毒杆菌针夺命案,52岁投资银行女高层张淑玲注射肉毒杆菌针(Botox)后昏迷不治,整形名医李宏邦被控误杀。辩方争议现年93岁、患心脏病及严重认知障碍症的李宏邦不适合答辩,指出李在2022年疑似中风,现时精神无行为能力,失去理性思考能力,短期记忆力及认知能力严重受损,无法有效与律师沟通等。控方决定不传召或盘问证人,也不作陈词。高院法官指示陪审团需考虑李宏邦能否明白控罪、能否决定认罪或不认罪、能否向律师传达他希望提供的证据或评论、能否出庭自辩等,若陪审团认为李宏邦不能做到任何一件事,便可裁定他不适合答辩;陪审团下周一将退庭商议。
医生报告指李确诊患失智症认知功能低于正常水平
4男3女陪审团负责裁定被告李宏邦是否适合答辩,若陪审团认为被告适合答辩,法庭便会选出另一批陪审团及展开正常审讯,其后作出刑事控罪的裁决;若陪审团认为被告有可能不适合答辩,审讯便会暂停,被告便不得被提控受审,但控方可作另外进一步举证,由法庭决定被告是否曾作出被控行为或疏忽,被告有机会被判医院令或无罪释放。
辩方昨日在庭上读出精神科医生报告指出,李宏邦确诊患有失智症(Dementia),很可能因老人痴呆症(Alzheimer's Disease)脑小血管疾病(Cerebral Small Vessel Disease)引起,他正服用多奈呱齐(Donepezil)以减缓其认知衰退,精神无行为能力及认知障碍亦一直下降,现时认知功能低于正常水平,不太可能有效地指示律师或与律师沟通以建立辩护,而目前没有任何医疗治疗能够逆转脑退化情况。
辩方今继续在庭上读出李宏邦的不同精神科报告,李宏邦进行简短智能测验(MMSE)时获18分(满分30分),分数越低表示失智症症状越严重,18分则显示认知能力严重受损。李虽能折纸、拍手及读出完整句子,但短期记忆力差、难以集中精神或理性思考。李宏邦进行用于检测中风、创伤性脑损伤和痴呆症的认知缺陷的路径描绘测试(TMT),李需将数字依先后顺序加以串联,但他却不跟先后顺序又漏掉不少数字。
辩方指李宏邦2022年跌倒后头部受伤,其后思维速度减慢、自理能力变差、执行功能下降、性情大变,专家认为李宏邦很大可能在2022年中风。辩方举例指李宏邦可把香蕉及橙归类为“水果”、判断桌椅均为木制,但他却把白菜及萝卜归类为白色物体,而非归类为“蔬菜”,已可证明其认知能力严重受损。辩方强调李宏邦确诊动脉粥状硬化(Atherosclerosis)、心脏肥大(Cardiomegaly)、高血压(Hypertension)、重度认知障碍症(Major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失智症(Dementia)、血管性认知障碍症(Vascular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及老人痴呆症(Alzheimer's Disease),注意力、短期记忆力、认知能力、管理和调控思想与行为的执行能力严重受损,没有能力作理性思考,认为李宏邦不适合答辩。
若陪审团认为李未能明白控罪等任一项条件均为不适合答辩
控方决定不传召或盘问证人,也不作结案陈词。辩方资深大律师骆应淦结案陈词时,提醒陪审团辩方已提供予4份专家报告,精神科专科医生钟维寿在短短19分钟的智能评估,已能确定李宏邦不适合答辩,亦确定李宏邦患失智症多年; 而有为逾1800件案件提供专家报告的精神科专科医生黄重光,亦确定李宏邦患重度认知障碍症。两名医生以不同方法进行评估,但均作出同一结论:“李宏邦不适合答辩”。
高等法院法官郭启安指示陪审团需考虑李宏邦能否明白控罪、能否决定认罪或不认罪、能否向律师传达他希望提供的证据或评论、能否出庭自辩等,若陪审团认为李宏邦不能做到任何一件事,便可裁定他不适合答辩。郭官提醒陪审团即使曾阅读过有关本案的新闻报道,亦应全部抛诸脑后,要求陪审团仅基于精神科专家报告内容作出讨论及裁决,不可同情被告,不得基于任何情感作裁决。
郭官综合辩方专家报告内容指,李宏邦现时容易失禁、自理能力低、不修边幅、个人卫生差、不懂如何使用电话、重复说话、无能力驾驶、无法进行逻辑思考、错误马桶而在洗手盘如厕、性情暴躁、情绪激动时会大声“爆粗”,走路缓慢需拐杖辅助 ,记忆和认知功能严重受损。李宏邦亦确诊心脏肥大、心脏及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脏功能不全,现时不再接见任何病人,在事件发生数分钟后便忘记,亦不记得朋友,忘记歌曲并不能再弹钢琴。郭官指李宏邦现时短期记忆力及认知能力严重受损,已失去理性思考能力。
男被告李宏邦(Franklin)被控于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严重疏忽而非法杀死张淑玲(Zoe),即:(i)身为正式注册医生负责治疗张淑玲,对张淑玲负有谨慎责任;(ii)违反该谨慎责任,没有为张淑玲的安全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即:(a)尽管张淑玲最近曾摄取促眠药物及禁食状态不确定,仍继续向她进行镇静疗程;(b)没有在镇静疗程期间监察张淑玲的氧饱和度;(c)没有在镇静疗程期间向出现呼吸困难的张淑玲提供氧气;(d) 没有向张淑玲提供镇静剂的拮抗剂;及(e)当其他医疗专业人士询问时,隐瞒医药治疗及药物资料;(iii)其上述的违反责任构成其本身的严重疏忽;及(iv)其上述的疏忽是张淑玲死亡的主要原因。
案件编号:HCCC137/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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