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外国影响力透明度登记处将成立 华社组织该去登记吗?

【吉米言法】很多人都在关心:去年已经通过要设立的“外国影响力透明度登记处”怎么迟迟不见下文?如果设立了,对华裔社区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2024 年 6 月 20 日,关于打击外国干涉的BillC-70法案获得御准。 CSIS法案修正案于当天生效,同时《讯息安全法》(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也得以修订为《外国干预以及讯息安全法》(FISOIA)。另外《刑法》和《加拿大证据法》的修正案都以在2024年8月19日(御准后 60天)生效。公共安全部门估计外国影响力透明度登记处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建立。
立法中的“外国势力”,“外国实体”本身不难理解,但是这些外国势力和实体的边界在哪里呢?本文抛砖引玉,希望帮助明确哪些组织会牵涉到外国的势力和实体。
参考《FISOIA》, 当“任何人在外国实体的指示下或与外国实体合作从事秘密或欺骗性行为,意图影响政治或政府进程、影响教育治理、影响这种进程或治理责任的表现,或影响在加拿大行使某项民主权利”,那么这就属于影响政治或政府进程的政治干预罪行,最高可判“终身监禁”,并且叠加量刑(Sentences to be served consecutively)。
在《外国干预以及讯息安全法》(FISOIA)中,关于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y)有这样的定义,“(a) 外国势力,(b) 外国势力团体或组织,或一个或多个外国势力与一个或多个恐怖组织的团体或组织,或(c) 受外国势力或(b)段提及的团体或组织指示、收其利益或与之合作的人”。
这一段里出现了三处的Association一词。
这个“Association”一词该如何解释呢?Association的中文翻译可以是组织,协会,联盟,合伙,合作等等。但是尽管很多人经常会使用到这些词,但是其实质的意思尚比较模糊。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所谓Association,是指“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聚集或加入的人,或一个非正式设立的组织,一个独立于其组成人员的非法人实体。”
如果我们参考《组织犯罪控制法》(RICO),所谓实质上协作型的企业(Association-in-factenterprise)就是指“未形成法人实体的一群人或实体。但具有共同或共同的目标,并维持一个持续的组织结构,透过该结构,相关人员作为一个持续的单位发挥作用”。
总之,所谓外国实体就是外国的登记组织(Association),没有登记的组织,或你同这样的团体合作(in association),为其发挥作用,那你就作为相关人员(associates),也成为了外国实体。反过来,如果你打交道的都是加拿大的团体,加拿大的法人(登记的组织或公司),或者非登记的加拿大公民团体,那都没有必要杯弓蛇影。
但是值得关注具有加拿大永居身份(PR)的居民如何合法参加省,市,联邦的政党政治活动,他们的确可能会因为自己的非加籍身份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寒蝉效应。
现在以及未来的联邦或省政府以及各合法政党都需要做好解释工作,不要因为永久居民的非加籍身份就使得他们将自己看作是外国实体的嫌疑犯。
加拿大《外国干预联邦选举进程和民主制度的公共调查》的最终报告终于在农历蛇年春节前的除夕公布了。一言概之,外国有威胁,国会无加奸;对于议员疑云重重,导致民主信心重创。
但是社区是否依旧谍影交错?让笔者明确,你手里的蓝的,绿的,红的一本或多本护照跟你是否成为外国实体没有任何关系。只要你拒绝受外国势力和实体的指示,收其利益,并与其合作,那么随便你用哪本护照,你都不会成为外国实体,更不要说“奸细”了。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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