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一锤抖“音” 美国最高法院为何同意TikTok禁令

【吉米言法】美国最高法院在1月17日对TikTok做出终审裁决,支持美国政府对TikTok的禁令,判TikTok败诉。
全体法庭(Per Curiam)支持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的裁决,即认定美国国会2024年4月所颁布的《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式的侵害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要求TikTok从其母公司字节跳动Bytedance剥离的要求不违反美国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美国最高法院为了确保公平,“拒绝了考虑美国政府向法庭提交但不让TikTok一方及其律师知晓的秘密证据”。
美国第一修正案表示,“国会不得制定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但是根据不同的言论,美国也发展出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最常见的是基于内容的表达,比方政治言论等。任何政府对基于内容的限制需要通过司法的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除非经过严格审查,否则这些立法或行政手段都是无效的。这种审查要求政府证明其限制是必要的,并且是严格定制的(或限制性最小的手段),以服务于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
然而内容中立的表达,或其他受经济导向的言论表达则需要获得中等程度的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即要求政府证明该言论限制直接促进了政府的重大利益,并且是为满足该利益而专门定制的(或不大于必要的)。对抗言论/真实威胁、煽动暴力/犯罪、诽谤和淫秽 (FIDO),以及在商业言论(经济导向的表达)中的误导或与不法行为相关的言论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整个美国最高法院周五的判例,就是围绕着对影响TikTok的美国国会立法到底适用严格审查还是中等审查展开。美国最高法院表示“政府...防止中国从1.7亿美国 TikTok 用户收集大量敏感资料的这个理由显然与内容无关。它既没有提及 TikTok 上的言论内容,也没有反映出对此类言论所传达的讯息的分歧。...由于用户资料收集理由反映了 “与表达内容无关的目的”,因此它是内容中立的。”
这里法庭引用了Ward v. Rock Against Racism, 491 U.S. 781 (1989) 的判例,即纽约市可以对中央公园音乐厅的使用实施了规定,试图控制那里的音乐会音量。尔政府这种对言论自由施加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属于内容中立。
在立法属于言论内容中立的基础上,法庭就国会立法进行了中等程度审查。法庭表示,“资料收集和分析是这个数位时代的常见做法。但 TikTok 的规模和针对外国对手控制的敏感性,再加上该平台收集的大量敏感数据,证明有必要采取差别待遇来解决政府的国家安全担忧”。但是法庭强调不要扩大判例的解读和应用,强调对所持司法意见的狭隘性,...针对任何其他发言者的法律必然需要进行独特的调查和单独的考虑。
TikTok一方应该说也做了最大的努力,但是“没有发现法院将公司控制监管视为针对表达性活动或半表达性行为的直接监管的任何案例”。并且TikTok一方“没有否认,阻止中国收集数千万美国 TikTok 用户的个人资料符合美国政府的重要且充分的利益”。
其次“即使中国尚未利用其与字节跳动的关系来获取美国TikTok用户的数据,TikTok一方也没有提供任何依据来得出结论,即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可能这样做的决定不是基于大量证据的合理推论”。
另外TikTok一方“没有指出任何案件,其中本法院评估过第一修正案对国会法案的适当审查水平,尔这适当的审查水平同时对内容中立和基于内容适用”。
法庭最终的结论是,受到质疑的立法条款并没有侵犯请愿者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毫无疑问,对于超过1.7亿美国人来说,TikTok 提供了独特而广泛的表达管道、参与方式和社区来源。但国会已确定,有必要进行产权剥离,以解决其对 TikTok 数据收集做法以及与外国对手关系的国家安全担忧,这一担忧得到了充分支持”。
让笔者用戈萨奇大法官在一致意见中的表述来结论:“与外国对手交谈并支持外国对手是一回事。允许外国对手监视美国人则是另一回事”。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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