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美籍华裔学者王书君真的是中国特工吗?

【吉米言法】根据加拿大国际广播电台报导, “长期以反共人士身分活跃于民运圈的美籍华裔学者王书君,在纽约被美国联邦法庭裁定充当中国政府代理人等罪名成立,他将面临最高二十五年的刑期。由于王书君不认罪,坚称是联邦调查局干员错把他认定为中国特工,强调要为自己洗刷清白,” 结果失去了同检方认罪从轻发落的机会。
这里凸显出一种关于对代理(Agency)关系以及一系列法律责任的错乱理解。
美国联邦纽约东区检察官办公室的新闻稿第三段表示,“真实得令人震惊的证据表明被告是中国政府的特工。王顶着知名学者和民主组织创始人的头衔,却背叛那些尊重和信任他的人...被告还向执法部门撒了谎,今天的判决揭露了他的罪行真相,现在他将面临后果”。
由于无知,不少人总以为要身着布里奥尼(Brioni)西装,驾驶阿斯顿马丁超跑,手端摇匀的马提尼,怀里搂着美女的詹士邦才配得上“特工”(Secret Agent)称谓。其实当一个人代表另一方与第三方打交道或旨在打交道时,就会出现代理(Agency)问题。即便“低阶线人”或者“名不见经传的在地协力者”也可以是特工。
委托人(Principal) 和代理人(Agent)之间的代理关系通常由双方之间的合约构成,尔伴随着合约,就会有许多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恰由这种委托代理的关系,王书君和他的委托人都成为了同案的被告人。这时有人就会以没有书面的委托代理合约为理由萌生了为自己辩解脱罪的念头。
参考lawself.com, “建立代理关系只需双方同意(Assent)即可。这种表现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书面代理协议的范例包括律师聘用协议。即使没有明确约定,代理关系也可能因情况而产生。是否出现默示代理(Implied Agency)是一个事实问题,可由陪审团或法官决定该问题是否提交审判”。尔根据东区检察官办公室的新闻稿的第七段,“通过庭审证明,至少从 2006 年起,王就在同案被告的指导和控制下运作”。
检察官还表示,“王向联邦执法部门做出了重大虚假陈述,错误地否认他与中国官员或国家安全部有联系”。这很典型地说明七十五岁的王书君有着一种强烈的无知者惯有的非理性抵赖情节。以为表示自己无知,就可以脱罪;因为可以脱罪,自己就必须通过抵赖来扮演无知。殊不知,在铁证如山的面前,鸵鸟般的埋头抵赖根本无济于事,相反这样做会让套在自己脖子上的绞索越收越紧。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丧钟已在敲响,代理人应学会依法自保。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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