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惠珠论中联办争议 监督权属中央非干预
(星岛日报报道)国务院港澳办及中联办上周炮轰反对派瘫痪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惹争议,民主派质疑中联办违反《基本法》干预香港事务及是否有监督权。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指,“监督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而机构自二〇〇〇年由新华社香港分社更名作“中联办”,须协同港澳办落实监督《基本法》在港实施的工作,直接与香港政府处理具体事务,是责之所在,并非干预。她又强调,《基本法》及“一国两制”无走样,反担心有人开始鼓吹自决、光复香港,令政治及香港管治权变形走样。
民主派近日多次以《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质疑中联办身为“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触犯条例“不得干预香港自行管理事务”的条款,引起社会对中联办成立及职责的争论。谭惠珠接受本报专访时重申,港澳办及中联办并非按照第二十二条设立,而香港虽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仍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监督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并非中联办自有。她引用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五日的《国务院关于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文件,指明中联办其中一项职能就是“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包括中央人民政府要实行直辖监督《基本法》全面实施的工作。
谭惠珠续指,根据国务院内部分工,将监督《基本法》实施及有关联系的工作分派予港澳办公厅,因此港澳办有权责了解落实《基本法》的情况,甚至向国务院提出意见。港澳办在北京不能从远距离处理工务,中央将原有的“新华社香港分社”更名作“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即中联办),协同港澳办公厅落实国务院监督《基本法》实施的工作,保持渠道畅通,直接与香港政府处理具体事务,是责之所在,并非干预。因此,中联办工作内涵同港澳办有一致性,表达的立场亦有一致性。
谭惠珠又说,中央没有改变中联办的法律职责,守法并非因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而是基于一九九九年的决定。她指《更名通知》文件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及其人员,严格遵守基本法和当地的法律”。另外,《宪法》第五条亦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就《基本法》及“一国两制”有否变形,谭惠珠表示,即使去年发生了多场示威冲突,香港在经济上、《基本法》授予的行政管理权,甚至法治方面上都仍正常运作,“法治上仍用原有的普通法制度,所有法庭遵循先例、用陪审员,独立审讯的原则不受影响。”
她反担忧香港政治及香港管治权会走样:“最近有人在香港开始鼓吹港独、鼓吹自决,话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光复的意思是将现有政权推倒,然后用自己的政权替代之。香港的政权经中央授予,按《基本法》来管治香港,一定不能推翻……我们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没有自决的基础,更加不能独立。”谭认为,反修例连续多月的暴力行为已明显地对第一条“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及第十二条“香港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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