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僭建证据不足 丈夫加建水池遭检控
本报记者何曦香港报道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甫上任,便遭揭发其与丈夫潘乐陶分别持有的屯门住宅海诗别墅三号及四号屋有僭建。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二十一日发表声明,指参考独立大律师意见、屋宇署的证据及相关法例后,决定检控三号屋业主潘乐陶僭建水池,违反《建筑物条例》;但四号屋业主郑若骅则因证据不足而不作检控,梁卓然解释,四号屋部分僭建物为郑迁入前已存在,其他僭建物则未能确定建成时间,未能确定是郑若骅所建。同为三号屋业主、潘乐陶长女潘颖欣今次同样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
郑若骅年初被传媒发现住宅存在僭建,当中涉事的三号独立屋由潘乐陶及其长女潘颖欣所持有,四号独立屋的业主为一公司,公司唯一董事是郑若骅。事件揭发后,避嫌的郑若骅授权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梁卓然处理事件,梁卓然则于今年一月初委托中立无利益冲突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咨询其独立法律意见。
蔡维邦十九日回复律政司,指潘乐陶三号屋内僭建的水池“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唯郑若骅的四号屋则未有足够证据达致定罪。屋宇署同样建议就三号屋的僭建检控潘氏父女,不建议检控郑若骅。
旧航空照已见部分僭建物
梁卓然表示,在本案中,主要数项争议点是(1)在潘乐陶和潘颖欣及郑若骅各自的屋宇内发现的僭建物,是否在他们各取得其物业拥有权后才建造;及(2)如果是,他们是否知悉(i)在关键时间,其各自的物业上建有该等构筑物;及(ii)该等构筑物是未获所需的同意或批准而建造。
梁卓然续解释不检控郑若骅的原因。他指出,根据〇七及〇八年的航空照片,郑若骅四号屋中的天台屋、外墙扩建物、车房玻璃簷篷及遮蔽屏风等均为郑若骅购入单位前已经建成;地下的地库则因“没有可靠的测试方法能够将混凝土结构的年龄评估在一段精确的时间内”,未能确定建成时间,唯有其他证据证明地库在郑购入单位前已存在;其他较小型僭建物,如冷气机支架、混凝土柜则无法查明其建成时间;分隔三、四号屋围墙的门口,则为条例豁免的工程。
蔡维邦在考虑所有证据之后,他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郑若骅及潘颖欣在成为业主后进行僭建,从而没有证据检控二人违反《建筑物条例》,其意见获刑事检控专员采纳。
没测试方式证地库建成时间
梁卓然强调,作出检控时曾考虑《检控守则》,确定有充分理据方能作出检控,同时进行检控符合公众利益。
他又指,以《建筑物条例》进行起诉,需要证明涉事人明知未获批准仍作出僭建,而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是三人是否买入物业后,在未获港府批准下加建僭建物,以及加建工程三人是否知情。他重申,今次不对郑若骅及潘颖欣作出起诉“完全是建基于证据不足的考虑”。
梁卓然:完全建基于证据不足
三号屋由潘氏父女共同持有,但今次律政司只检控潘乐陶。梁卓然表示,由于针对潘乐陶三号屋僭建的检控程序已经展开,现时不宜交代没有足够证据检控潘颖欣的理由。
今次律政司是以《建筑物条例》(第一百二十三章)第十四(1)及四十(1AA)条,即“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进行起诉及申请传票。任何人违反条例而被定罪,可处罚款四十万港元及监禁两年,如若罪行持续未有即时更正,则每一日可另罚款二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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