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利益罪法庭存盘 被追300万讼费 律政司不申请重审 曾荫权暂过一关
记者:徐晓伊 黄显晴
前特首曾荫权被廉署首次引用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控告“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案件经过两度审讯,陪审团均未能达成大比数裁决,法官陈庆伟在控辩双方同意下,宣布解散陪审团,控方英国御用大律师昨表示,律政司决定将曾荫权所面对的控罪保留法庭存盘,未有上诉庭批准不会“重开”。换言之,控方现阶段不申请重审,一切待曾荫权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上诉有结果后、以及视乎有否新证据出现,才考虑会否重开案件。控方并向曾荫权追讨在原审时的三分一讼费,即曾荫权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的讼费,辩方表示需时作出回应,陈官批准辩方以书面呈交陈词,整个讼费将以书面作出定断,估计三分一的讼费大约三百万元。
现年七十三岁的曾荫权,上周五在陪审员未能达成大比数裁决后,一度在庭外声言,“我和家人经过五年的磨折,心力交瘁,觉得好攰。”昨日曾荫权并没有作出任何回应,一度在升降机内闭目。
曾没作出任何回应
控方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昨指,曾荫权在原审面对三项控罪的其中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裁定罪成,而曾荫权在廉署的调查过程中一直保持缄默、又不作交代或披露,更提供误导的资料,令廉署须展开全面调查,故认为曾荫权需支付控方的三分一讼费。
他又表示,律政司经过小心审议后,决定将该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名搁置,认为较实际处理方法是将控罪纪录在法庭档案,控方会视乎曾荫权被裁定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上诉结果,或会出现新的情况或新证据,控方才会进一步考虑会否“重开”案件。
Perry昨就申请讼费时强调,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十一及十二条,容许控方向被告讨回讼费。他并提出九项理由,包括:
九项理由申讼费
(一)曾荫权于一二年二月在公开发表解释中,从没有提及存入他俩夫妇的三十五万现金,或曾太支付予李国宝的二十万元支票款项,曾荫权亦没有交代他到汕头及欧洲旅游事件,亦没有提及一切涉案的财务交易,又没有提及租约事宜,控方认为这些事情都是曾荫权个人已知的事实,由于他的遗漏资料,令廉署需要逐一细查。
(二)曾荫权于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接受“政好星期天”的电台访问时,表明一定会与廉署充分合作,提供相关资料,但当时尚未有执法机构接触他。
(三)曾荫权于一二年三月一日在行政会议中表明假使廉署展开调查,他向行会各成员承诺一定会全力与廉署合作。
(四)但当廉署于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召见曾荫权时,曾荫权却保持缄默,甚至拒绝作出任何解释,亦没有交代他与李国宝、郑经翰或黄楚标之间的关系。
(五)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曾荫权没有向其代表律师作出进一步指示,亦没有打算就廉署提出的问题作回应。
(六)根据廉署纪录显示,廉署于一三年九月二日及四日先后透过辩方律师要求曾太提供深圳大宅的租约及其他相关文件,但代表的律师回应称曾太关注提供租约后会衍生的问题,故仍然在考虑中。直至同月二十六日廉署才获得提供深圳大宅的租约文件。
(七)虽然向廉署提供租约,但曾荫权没有解释为何八十万元人民币的租金,早于一○年十一月已支付,控方认为有关租约文件有误导成分。
(八)曾太及其儿子透过律师于一三年十一月一日通知廉署表明,不会签署两人的书面供词,控方指此举是增加廉署调查的难度。
(九)廉署事后调查所得曾荫权于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签立租约当日,根本没有支付八十万元人民币的租金,相反揭发该八十万人民币早于二十个月前已支付。当时廉署亦未得悉李国宝曾签出三十五万元现金支票,以及同日早上有相同款额被存入曾氏夫妇的联名户口内,曾荫权夫妇亦没有向廉署交代一切涉案的资金流向。
行为失当罪仍待上诉
Perry强调由于曾荫权的不合作,令廉署需要就深圳东海集团的公司结构展开调查,又要花时追查所有涉案的资金流向,曾荫权身为行政长官及行会主席理应自行向公众作出清楚解释,况且曾荫权曾公开承诺会全力合作,但最终是出尔反尔,故此控方认为有权向曾荫权追讨原审定罪的讼费。辩方资深大律师余承章表明,原审时并非由他代表曾荫权,故需要更多时间作出回应,但为节省讼费及法庭时间,申请以书面形式递交,获陈官批准。
曾荫权于今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原审时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二十个月,曾荫权其后获准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案件编号︰ 高院刑事四八四─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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