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智華-專欄
2023-05-01 10:11:10

【曾智華專欄】拘捕、公布、判刑

任何奉公守法的駕駛者,必定極之討厭「馬路暴徒」,包括:胡亂切線、切線唔打燈、不停狂砵、跟車太貼⋯⋯
  
部分可能未到犯法邊緣,但也是非常之沒操守,可以隨時造成意外的鹵莽司機。
  
近年有咗車Cam後,好咗嘞,因一切唔使口同鼻拗,大部分情況之下,有晒影像記錄。
  
相信不少正常司機皆似我一樣,希望警方密啲手告,等班無良司機付出應有代價。
  
上周極度「人神共憤」的一單,為一架消防車在西隧急趕救人,需要切線,點知有架深色Tesla死都頂住。當時消防車已閃晒燈,也打晒指揮燈,示意趕急,但Tesla司機就是拒讓,一派「話知你死」的惡劣態度。
  
全部過程被後面的車影清影楚,立即掟上社交平台。咁鬼離譜,當然火速轟傳,個個睇到都必定MM聲。
  
當晚小弟剛剛遇上一位大狀,立即請教,有冇法例可告呢名既自私又欠缺公德司機?
  
「有!道路交通管理規例聲明,必須讓路給動物、警車、救護車等。當然不是任何情況,而是要在保人與動物的安全情況底下。另外,法例規定,必須讓路給任何正在響鐘、發出警報聲響、鳴鑼或發出閃光警示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海關車輛。違者即屬犯法,可處罰二千元!」
  
「吓?二千元?冇乜阻嚇作用咋噃!」旁邊老友話。
  
小弟又點睇?人要面,樹要皮,二千元雖少,但執法者可高調拘捕,令對方變被告。然後公布名字及身分,讓全港傳媒知道邊個冇品司機被告。
  
如此傳媒必大肆報道,輿論亦唔會放過佢,然後再判刑。
  
傳媒監察力,正正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行使。當然法例也要修改,起碼罰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