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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06:20:06

黎智英案续审|控方认为向法庭提交文件已提检控 辩方指被告上庭才开始法律程序 法庭周五裁决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辩方昨提出法律争议指,控方提控「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时已超过为期半年的检控时限,争拗控方是何时开始提出检控,以及犯罪后半年的检控时限何时到期,以评估控方提出检控时是否已超过检控时限。控方今表示检控时限应在串谋罪行结束当日起计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计,而控方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表示会控告黎智英「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故没有超过半年的检控时限。控辩双方今早完成陈词,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周五,就法律争议颁下裁决。

 

黎智英今早由囚车送往西九龙裁判法院应审。叶伟豪摄

 

囚车今早抵达西九龙裁判法院。叶伟豪摄

 

西九龙裁判法院今早继续有警方人员在场布防。叶伟豪摄

 

安检必不可少。卢江球摄

 

警方继续出动「剑齿虎」装甲车,并有全副武装的警员在场。叶伟豪摄

 

荷枪实弹的警员在场戒备。叶伟豪摄

 

有警员在高处进行高空监察。叶伟豪摄

 

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卢江球摄

 

排队轮候进庭旁听的人龙仍在。叶伟豪摄

 

黎智英法律团队中来自新西兰御用大律师Marc Corlett(右)和香港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左)。卢江球摄

 

奥地利副总领事Isidor Nikolic到庭旁听。卢江球摄

 

黎智英妻李韵琴(左)和子女。卢江球摄

 

案件由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审理。控方代表为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高级检控官吴加悦及陈颖琛,黎智英一方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及大律师关文渭、黄雅斌、董皓哲、李峰琦及姚颖彤代表,3间《苹果》相关公司则由大律师王国豪代表。

 

黎智英今由6名惩教署职员护送下进入法庭,安坐在犯人栏中,双臂交叉抱于胸前,戴上耳机安静旁听,左右各有一名惩教署职员负责监管,前方亦有一名惩教署职员看守。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继续列席在控方律师团队后排,在法庭正庭内亲身旁听及观察内庭情况,听审期间亦有抄录笔记。

 

辩方首先向法庭呈上煽动罪的立法历史,但辩方及李运腾法官均表示找不到《刑事罪行条例》的最初版本,亦不知道立法机关由何时开始在条例中使用「instituted」(意指:开始、提出、制定)一字,但辩方认为立法机关是特意在条例中使用「begun」(开始)及「instituted」(开始、提出、制定)的特别字眼,以反映其立法原意,特意订下6个月的检控时限,避免检控不公。

 

辩方亦认为立法机关为了平衡公众利益,一旦有人干犯煽动罪便需迅速提出检控,以让全世界知道哪些煽动性文字不可以发布,警戒公众不可使用哪些煽动性文字,同时督促控方尽快提出检控,故限定控方必须在6个月内提出检控,超过6个月检控时限便不可提出检控。控方认为它是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时「提出检控」,辩方则认为在2021年12月28日把黎智英带上法庭进行首次聆讯并听取控罪才算「提出检控」。

 

代表三间《苹果》相关公司的大律师王国豪表示沿用黎智英一方的书面陈词,认为「begun」(开始)及「instituted」(开始、提出、制定)检控,需要把被告带上法庭进行首次聆讯,并在法庭中听取控罪,而公司代表在2021年12月28日缺席聆讯,在2022年2月10日才出席法庭聆讯并听取控罪,故认为控方在2022年2月10日才正式提出检控,足足超过检控时限2个月。

 

控方认为它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laying information)时已属于「提出检控」,而黎智英及3间《苹果》相关公司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在2019年4月1日开始发布第一篇煽动文章,而《苹果日报》于反修例风波爆发前后、疫情期间及《港区国安法》实施前后发布相同性质的逾160篇煽动文章,直至2021年6月24日发布最后一篇煽动文章才结束串谋。由于串谋罪是持续性的罪行,本案的「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犯罪时间超过两年,串谋者达成的协议亦不只是发布仅仅一篇煽动文章,故控方认为检控时限需在串谋结束才开始计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计。

 

控方指若按辩方说法,控方需在每次犯罪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并就每件事件分开检控,控罪便会变得支离破碎(fragment),故认为辩方的争议荒谬绝伦。《裁判官条例》第26条指出告发须于其所涉事项发生后起计的6个月内作出或提出。《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则指煽动刊物罪只可于犯罪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李运腾法官指两条条例虽然意思类似但不尽相同,亦要按该条例的内容去断定其意思,若两条条例所指的意思重沓,令其中一条的存在也是多余。

 

法官李运腾问起,就住辩方提出《刑事罪行条例》第11(1)条中采用字眼「begun」,与《裁判官条例》第26条的用字及意思不同,控方有何回应。

 

控方则指,两者的分别只是在于用字上,但意思一样,亦没有任何进一步资料显示两者意思不同,而且如果辩方的说法被采纳,当犯案者潜逃离港或无法联络上,控罪便显得不实际。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1(1)条,就刊印或复制煽动刊物罪提出的检控「只可于犯罪后6个月内开始进行」;《裁判官条例》第26条则指「申诉或告发」须于事发后起计6个月内作出。控方认为只须在6个月内提出申诉或告发,便即等同「开始」检控,并非如辩方所指般,「开始」是指带被告上庭检控。

 

控辩双方今早完成陈词后,法官将案件押后至星期五,就法律争议颁下裁决。

法庭记者:刘晓曦 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