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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18:24:19

23条立法︱陈弘毅料检控较罕见 少于《香港国安法》 毋须高估对日常生活影响

基本法委员会前委员、港大法律学院讲座教授陈弘毅表示,《基本法》第23条规管的范围虽然广泛,其规管的力度相对严厉,但估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需要根据《国安条例》提出检控的情况应该是较为罕见,估计案件的数目会少于《香港国安法》实施初期的检控数字。他相信绝大部分市民都会自愿遵守《国安条例》的规定,毋须高估《国安条例》对于市民日常生活和正常活动的影响。

陈弘毅指根据《国安条例》提出检控较罕见,估计案件的数目少于《香港国安法》实施初期的检控数字。资料图片

 

特首李家超上周五签署《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政府新闻处图片

 

23条草案3月19日在立法会全票通过。资料图片

 

《基本法》23条立法已于上周六(23日)生效。资料图片

 

陈弘毅指毋须高估《国安条例》对于市民日常生活和正常活动的影响。资料图片

 

境外干预罪主要是针对外国势力介入香港政治

陈弘毅在报章撰文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主要参考和使用了内地《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的理解;而《国安条例》中关于「国家秘密」的定义,则参考和使用了内地《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定义。

他认为,市民(包括传媒和学术界)毋须担心无意中误堕法网。《国安条例》中的国家秘密,基本上便是内地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国家秘密;而内地的这部法律,设立了关于对文件和资讯的「定密」的非常完备和严谨的制度。文件可在「定密」时被确定为「绝密」、「机密」或「秘密」,并予以盖章,所以一般来说,什么是「国家秘密」是显而易见的。

他指,内地的关于国家秘密的法规,主要针对的是持有或接触国家秘密的官员和干部,而不是一般老百姓。一般人民只要不故意窃取国家秘密/机密(「窃取国家机密」便是《基本法》第23条中的用语),或向官员刺探或收买国家秘密,便不会触犯关于国家秘密的刑法规定。《国安条例》第30条亦设有为了「公众利益」而披露国家秘密的辩护理由,这辩护理由在内地法律中是没有的。在这方面,香港的关于国家秘密的立法,相对较内地宽松。

至于境外干预罪,社会人士关注到这是否会影响香港作为国际城市的对外交往。陈弘毅续指,这个境外干预罪的设计的关键,在于勾结或配合境外势力的定义和不当手段的定义。例如,接受境外势力的指使或资助去作出某行为,便是与其配合。至于什么是不当手段,这是更为关键的。不当手段有3种,包括(1)构成刑事罪行的行为;(2)一些损害他人的行为,如对他人施予暴力或威胁施予暴力、损毁他人的财产或威胁损毁其财产、使他人的名誉受损或威胁损害其名誉等等;(3)作出「关键失实陈述」,即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从而隐瞒当事人正在配合境外势力而作出有关行为此事实,或隐瞒当事人意图达至某干预效果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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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陈弘毅指,即使有关人士与境外势力有些交往,只要他小心避免作出可能有「干预效果」的涉及「不当手段」的行为,便不会触犯这法规。估计在实践中,境外干预罪主要是针对外国势力通过本地人士介入香港政治的情况,一般市民应毋须担心触犯此法。

他表示,留意到一些外国政府和外国政客对于《国安条例》的抨击;类似《国安条例》和《香港国安法》的法律,在西方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严厉的国安法比比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不算特别严苛,而且比不少西方大国的国安法相对简单。他认为很多这类的评论,是有欠公允的,并反对一些西方政客自以为是的双重标准,相信公理自在人心,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能分辨出哪些资料和意见是戴着有色眼镜的、偏颇的和具误导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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