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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22:53:14

无业男撞伤少年、烧车及藏毒 承认7项控罪 判入狱5月1星期

因在2022年涉嫌撞伤14岁少年并烧毁肇事车辆,曾潜逃被通缉的28岁无业男被发现于2018年5月在屯门一私人屋苑外藏毒,亦为停牌驾驶者而使用一辆私家车,并知悉先前两次超速驾驶,被控管有危险药物、在取消驾驶资格期间驾驶等共4罪,并被票控「没有在要求下提供资料 (登记车主/怀疑司机)」等共3罪。他承认所有控罪,暂委裁判官朱仲强今日于屯门裁判法院判处被告监禁5个月1星期,罚款共1万4千元,停牌36个月及须自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辩方引述报告内容求情指,当中不推荐被告进入戒毒所,遂唯一选择只有判监,明白刑事案件是严重罪行,但亦希望刑期较短,而就传票控罪,事件只是短暂地发生,冀法庭酌情处理。

朱官判刑时指,考虑辩方求情、控方的案例及坦白认罪等因素后,就4项刑事控罪共判囚5个月1星期,停牌36个月,罚款3千元,须自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而3项传票控罪,共罚款1万1千元,最终被告即总计罚款1万4千元,需要在1个月内缴交。

被告郭政勤被控各1项管有危险药物、在取消驾驶资格期间驾驶、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及未能出示身分证明以供警务人员查阅罪;以及被票控2项「没有在要求下提供资料 (登记车主/怀疑司机)」及1项「新登记车主没有将过户一事报告」罪。

郭承认于2018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门屯安里1号叠茵庭外4庭外管有危险药物,即9个胶袋载有共2.12克固体,内含1.57克可卡因及1个胶袋载有0.05克固体内含可卡因;及于同日同地身为被取消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资格的人,于取消驾驶资格期间,在道路上驾驶一辆车辆登记号码VB 6775的私家车;于同日同地在道路上使用一辆车辆登记号码VB 6775的私家车,而当时就郭对该车辆的使用没有备有一份有效和符合的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单;于同日同地,当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为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而该罪行为法律已订定刑罚,或犯该罪行的人(于首次就该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处监禁者,该警务人员要求他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他不遵从此要求。

就刑事控罪的案情透露,在2018年5月12日,当晚两名警员乘坐警车进行夜班机动性巡逻, 于上午3时43分,该两名警员沿青山道 (新墟段)往蓝地方向巡逻,他们当时看到一辆白色私家车驶出井财街,并感到可疑而跟随该车辆,直至青山道(新墟段)近彩晖花园时,该车辆突然提速,其后该车辆停在屯门区屯安里A座1座外,被告被截停并承认是违规司机,期间被告未能出示身分和驾驶证明,并表示已被取消驾驶资格,之后警员对该车辆进行搜查,在车辆的储物箱内发现1个透明塑胶袋,内含装有9小袋白色粉末,再发现了1个装有粉末的透明密封袋,被告在警诫下承认了控罪,化验后亦发现当中包括9个胶袋总计有1.57克可卡因,及1个胶袋载有0.05克可卡因,以及经调查后,了解被告案发前已在2017年5月12日被判处停牌32个月。

至于传票控罪,郭另承认于2020年7月5日没有在过户72小时内,为另一辆驾驶的私家车递交过户通知书表格;于同年7月21日凌晨1时39分,在天慈路(流浮山方向),受数码雷达车速侦察机下,即超速驾驶该私家车,当时车速为每小时178公里,但该路段的车速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被告已超过108公里;以及于同年7月28日凌晨1时21分,在元朗公路邻近路段,受数码雷达车速侦察机下,即超速驾驶该私家车,当时车速为每小时130公里,但该路段的车速限制为每小时80小时,被告已超过50公里。

法庭记者:钟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