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车堵路或涉公众妨扰罪
八个组织及网上群组发动二十一日七时起进行不合作运动,包括三罢及「野餐」。执业大律师表示,不合作运动若牵涉堵塞公众地方,较容易触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下的公众妨扰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二千元或监禁三个月,主办者则有机会被控普通法下的煽惑公众妨扰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七年,即使只用含糊字眼,亦可能会被视为鼓励他人参与。
八个组织及网上群组二十日发表的联合声明,提出六项行动要求,用上「野餐」、「遍地开花」等暗语,指示包围政总、堵塞交通工具及堵路等六项行动。执业大律师林国辉指,有关声明虽然用上暗语,但仍然有鼓吹他人行动的意思,就算没有明确指出行动是堵塞道路,只要有被捕人士的解读是相关意思都会触犯法例。他以其他刑事案件为例,「若毒犯说开档,只要有人指出用词意思是贩毒,两者便可能解读成有关系。」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表示,不合作运动若包括阻碍公众地方,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医院等,参与者最容易触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四条「作出任何作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导致公众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处或下锚处、运输或交通受损或遭受阻碍」,最高可判罚款二千元或监禁三个月。
他又指,警方亦可以《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四A条(俗称︰阻街)控告涉事人士,最高可判罚款五千元或监禁三个月。至于举办者,陆伟雄指可以用上述罪行控告,但以法律角度来说,举办者的违法责任较参与者大,故当局可以用普通法下的煽惑公众妨扰罪控告,最高可判处监禁七年。
至于是否会牵涉非法集结,陆伟雄引述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的《公安条例》第十八条,凡有三人以上聚集,并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他人认为该集结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此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即属非法集结。他认为若大众是静坐唱圣诗则不会构成「破坏社会安宁」。
本报记者香港报道
「不合作运动」行为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