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暂缓提控 「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本报记者刘晓曦香港报道
高院暂委法官彭中屏于本周一就协和女教师以手机泄露入学试题案颁下的判词,引起法律界及公众的回响,内容直指律政司对法律理解犯错,指「取用」电脑不能泛指「使用」电脑,以自己的手机拍照并传出不算犯法,不能控以「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副刑事检控专员许绍鼎于本周四向所有同袍发出电邮,表明警方呈交的调查报告,若打算提控不诚实使用电脑罪的个案,包括偷拍裙底等,视乎案情可否以游荡或有违公德等罪名提出控诉,否则全部需即时暂缓检控,以待律政司向终审法院寻求法律诠释。
暂委法官彭中屏在判词中强调,法律只是针对未经授权及不诚实地撷取及使用资讯,绝非要惩罚任何未经授权而使用电脑的人士,故此控罪的法律基础屡受争议,例如条例没有定义何谓「电脑」或「取用电脑」,故只是不诚实地「使用电脑」并不算违法。彭官又指取用电脑不应涵盖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讯及拍摄,认为律政司对该罪行的诠释过于广阔。彭官又引述郭伟健法官曾指若不用「电脑」而使用传统菲林相机偷拍,则完全不干犯不诚实使用电脑罪,但以数码相机则构成取同电脑罪是极不合理。
受香港高院判词影响
律政司表示不认同彭官的判决,仍维持三名协和小学女教师及一名教师无罪的裁决,律政司发言人指,律政司于本周四,以本案牵涉重大而广泛的法律论点,已向高院呈交上诉至终院的动议通知书。据知,律政司希望能尽快排期处理。至于已提堂的同类案件则会申请延后四个月,以待终院的定夺。
十日西九龙裁判法院处理三十岁被告李咏培面对三项「目的在于使用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电脑」案件时,主控官因应律政司发出的指引,向法庭要求将案件押后四个月至十二月十四日再讯,以候律政司研究高院的判词再作决定,并批准被告以五百元担保外出,控罪指李于一五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间,在不同男厕内,以手机偷拍邻格男子如厕,遭事主揭发报警,警方其后在李的电脑内检出十五段片及逾六百张相片。
汤家骅资深大律师接受本报查询指,律政司的押后及暂控安排实属恰当,事件受社会关注,终审庭亦能借机全面检视并厘清「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的涵盖范围。现时「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被人认为偏向被滥用的情况,令事件只要涉及手机或电脑便成为「犯罪百搭」,未必是完整的处理方法。汤大状亦认为彭官的判词指「自己使用自己电话」怎算违法一事,亦属法律上值得争拗的问题。
汤家骅︰终审庭借机厘清范围
大律师陆伟雄则表示,如以手机或电脑等电子器材偷拍或与不雅、性、道德元素有关等案件,一般会控以有违公德罪,但就协和小学女教师涉嫌于一四年向友人等,利用智能手机泄露该校的小一入学面试试题及评分准则的案件中,四名被告则更适合被控不诚实取用电脑罪。陆大律师指部分案件并没有针对性的控罪,故只能以类近的控罪加以控告。
陆大律师指根据过去案例,例如在公众地方偷拍裙底会被控有违公德罪,但在私人地方偷拍裙底则为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而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涵盖范围相当广泛,没有特定情节。在智能手机横行的世代,不熟习法律的市民或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法,但法律严谨亦不允许「不知者不罪」的情况,故市民应小心使用智能手机及寻求老师、父母甚或律师的协助以免误堕法网。
陆大律师指现暂没有任何人能有权威性地道出「使用」及「取用」两者之分,仍需等待终审法院接纳律政司的上诉以及作出更情晰的定义指引及「终极决定」,故现时事件仍是未知之数,现事件仍在争议当中所以律政司把所有相关案件押后至为合适。
涉案四名女教师,左起郑嘉仪,黄佩雯,曾咏珊,余玲菊。资料图片
暂委法官彭中屏周一判词重点
不诚实使用电脑罪行个案
彭官指取用电脑不应函盖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讯及拍摄。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