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米-專欄
2026-07-14 10:52:19

【評論】若立法被認定違憲 國家要承擔賠償責任

【吉米言法】每年國慶,我們吃著燒烤,喝著啤酒,看著煙花來慶祝加拿大的生日。國民有家國情懷,但是我們平日在同政府機構打交道時也要明白,政府不作惡的豁免權並非作惡的許可。現代法治社會強調的是權力受監督。權力越大,責任越重,政府也受法律的約束
;唯有如此,公眾才能對政府保持信任。

加拿大最高法院於2024年7月19日對Canada (Attorney General) v. Power, 2024 SCC 26給出了五比四的判決,駁回了加拿大總檢察長的上訴請求,確認國家(the Crown)可以因頒布後來被宣布違憲的立法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政府沒有絕對豁免權。雖惡法亦法,若惡法非法,國家須擔責。

在介紹案例前,先解釋一下《加拿大權利自由憲章》的第24.(1)條款,即「任何人其受本憲章保障的權利或自由受到侵犯或剝奪,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以獲得法院認為在當時情況下適當和公正的補救措施」。

參考加拿大最高法庭,瑟夫·鮑爾 (Joseph Power) 在 2013 年曾申請暫停紀錄(Record Suspension),但遭到拒絕。記錄暫停允許那些被定罪但已服完刑期並證明自己是守法公民的人,在某些情況下將其犯罪記錄與其他犯罪記錄分開保存。但是無法消除犯罪記錄,就使得他無法順
利就業。

1996 年鮑爾先生被定罪時,被判犯有公訴罪行的人可以在獲釋五年後申請暫緩記錄。可是公訴罪是一類更嚴重的刑事犯罪。當時加拿大聯邦政府在2010 年和 2012 年頒布的立法使鮑爾先生永久失去了暫停紀錄的資格。

該法案在其他訴訟中被法院宣布違憲,加拿大總檢察長也同意該立法違反了《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鮑爾先生表示,根據憲章第 24(1) 條,因頒布的立法侵犯了他的權利,他應獲得損害賠償。

加拿大總檢察長要求法庭回答兩個問題。首先,是否可以要求國家為政府(Government Officialsand Ministers)準備和起草一項後來成為法律並隨後被宣布違憲的法案支付損害賠償金?其次,是否可以要求國家為議會(Parliament)將一項後來被宣布違憲的法案頒佈為法律而支付損害賠償?

這個案件在紐賓士域省的高等法庭以及上訴法庭均獲得了法官的支持,即法官對這兩個問題都回答「是」,認為該省僅有權對違憲立法的憲章損害享有有限的豁免。案件就一路被加拿大聯邦政府上訴到了加拿大最高法庭。

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了總檢察長的上訴。首席大法官瓦格納和卡拉卡察尼斯大法官代表多數法官撰文,認為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是」。當國家頒布侵犯憲章權利的違憲立法時,國家無權享有絕對的損害責任豁免。相反,如果立法明顯違憲或惡意或濫用權力,它可能要對憲章損害負責。

絕對豁免無法妥善調和保護立法自治的憲法原則,以及要求政府對侵犯憲章權利負責的原則,例如合憲性和法治。這些原則中的每一項都構成加拿大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尊重它們以實現適當的權力分立。在最惡劣的情況下,若絕對豁免使得政府免於承擔責任,這樣會顛覆要求政府問責的原則。

值得關注的是四位提出反對意見的大法官們花了一百三十頁(幾乎是多數意見四十六頁的三倍篇幅)就議會特權,即聯邦和省議會的「特權、豁免權的總和」以及「議會特權源自於實用主義和歷史實踐,旨在保護行使立法權所需的自由」作了不同程度的詳實闡述。但是多數意見還是確定如果制定的違憲立法明顯違憲、惡意或濫用權力,國家還會需要支付損害賠償。

正因為我們有能將權力放進籠子的法治,我們才能享受真正的自由,我們才能真正熱愛這個國家。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