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華裔業主收到噪音罰款 何以打贏官司 最後無須付款?
【吉米言法】參考卑詩民事審裁所(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數據顯示,截止到2025年8月底的關於分契物業(Strata Property)的糾紛數量是1,245件,比2024年8月底的1,019件增加了兩成。
當然這個數據可能反映了司法機構的效率下降,但是如果假設司法機構的效率不變,那可見隨著高樓住宅密度增加,業主間以及業主與管理層之間的利益衝突也更為突出。此趨勢突顯了完善業主和業主委員會都要加強法治觀念的必要性。
本文以2025年5月12日,卑詩民事審裁所(簡稱CRT)關於溫哥華胡先生跟其大樓之間的糾紛判例 (Hu v. The Owners, Strata Plan BSC 1732, 2025 BCCRT 603)來勸戒業主委員應該兢兢業業,履行大樓各業主對委員會的受託義務,依法合規管理大樓。
中文裡物業和物業管理公司兩個詞容易發生混淆,在加拿大物業是一個法人,業主委員會是一個通過民主選舉,受到民主監督,依法治理的一個理事會,而物業管理公司則是受僱管理物業的職業經理團隊。
判例的主人翁胡先生是溫哥華某物業的一位業主,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11月期間被投訴產生噪音,並由此產生了罰款。
根據大樓2024年11月的財務報表,胡先生在2023年12月、2024年5月以及2024 年8月間分別被處以1,400加元、200加元和 4,000加元的罰款。2024年12月,又因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期間發生的陸續違章的行為,被課以2,600加元的罰款,罰款總計8,200加元。
CRT的審裁員加思·坎布雷從五個問題入手來分析糾紛的原委:a)物業是否對噪音投訴進行了充分調查?b)物業是否對胡先生有嚴重不公平對待?c)物業是否必須撤銷章程罰款?d) 胡先生是否有權獲得賠償?以及e)胡先生是否必須支付物業的律師費?
根據卑詩共契物業法(簡稱 SPA)的第26條,物業必須執行其章程。在執行過程中,其行為必須合理(Reasonable)。
CRT的審裁員表示,「物業公司執行其章程的義務包括客觀調查涉嫌違反章程的行為,例如噪音投訴。」在具體調查噪音干擾的時候,要考慮「多種因素,例如其性質、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和頻率。干擾還必須非常嚴重,以至於普通人無法忍受。而…居民的主觀投訴通常不足以證明噪音不合理。」
CRT的審裁員表示,「物業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指責的】噪音是不合理的。另外,物業未遵守SPA第135條的程序要求。 該條款規定了物業管理公司在考慮章程罰款時必須遵循的程序要求。根據SPA第135(1)條,物業管理公司在處以罰款之前必須收到投訴,並向業主提供投訴的
書面詳情和合理的答复機會,包括應業主要求舉行的聽證會。」
而參考卑詩上訴法院 Terry v. The Owners, Strata Plan NW 309, 2016 BCCA 449 判例及 TheOwners, Strata Plan NW 307 v. Desaulniers, 2019 BCCA 343 判例,「如果分契公司未能嚴格遵守這些程序要求,則章程罰款可能被視為無效。自然在處罰被認定違法的情況下,胡先生自2023年10月以來因使用吸塵器而收到的所有噪音法規罰款被CRT的審裁員撤銷。
不僅如此,根據SPA第133(2)條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要求業主支付合理的費用以糾正違反章程的行為。而在這起案件中,由於胡先生其本人未違反物業章程,因此不需要支付物業的法律費用。CRT的審裁員還額外指出,「物業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支付了法律費用,例如已支付的發票。」
隨著溫哥華市區高樓大廈數量逐年增加,涉及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糾紛案件數量顯著上升,其中包括共用設施使用、管理費分配、維修責任以及寵物與噪音等問題。但是業主委員會在治理物業時,不僅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據可循,而不是拍腦袋,意氣用事。
卑詩民事審裁所(CRT)是加拿大第一家完全線上的法庭,於2016年正式成立,主要負責處理小額金錢糾紛($5,000或以下)、分契物業糾紛、車禍保險索償糾紛等爭議的解決。《爭議解決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 Act (CRTA) 第二條規定,CRT的職責是提供便利、快速、經濟、非正式且靈活的爭議解決服務。在解決爭議時,CRT必須遵循公平原則,並承認爭議各方之間可能在CRT程序結束後存續的任何關係。
CRT既然叫審裁所,就意味著其裁決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可直接由法院執行。若當事人對CRT的裁決結果不滿,依據《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 Act》,可在裁決下達後60天內,向卑詩省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提出司法覆議(Judicial Review)。這一設計旨在讓公眾能以更便捷和低成本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同時確保程序的公正與透明。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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