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評論】擴張部長豁免權 須明確護欄保障公眾
[世道仁心]在加拿大制度下,預算執行法案(budget implementation bill)往往篇幅龐大,打包多項政策。技術上固然合法;但政治上,往往被視為嵌入具爭議政策的途徑。現正審議的《C15法案》(C-15),正是包含了這樣的一個細節。
超過630頁、旨在執行財政預算的C-15中,第五部份中第五項修訂《減少繁文縟節法》(Red Tape Reduction Act),授權部長在特定情況下,對國會通過的法律及相關文書的適用作出臨時豁免,「目的在於促進監管制度的設計、調整或管理,以鼓勵創新、提升競爭力或促進經濟增長」。
繞過官僚系統,減少繁文縟節,這不是好事嗎?
理解問題所在,首先要區分「官僚體制」與「官僚主義」。
官僚體制有別於官僚主義
官僚體制是一種理性化的管理結構,執行決策者不能仗著權力隨意調動公共資源,必須遵循規則與程序。其核心功能是防止濫權、避免貪腐,為公眾利益把關。
官僚主義則是制度失效或運行不良的病徵:流程繁複、架床疊屋、效率低落,使體制由「把關」變成「製造難關」。
官僚主義固然令人反感,但削弱官僚體制的把關功能,卻會為不良監管與濫權提供土壤。
超越程序管理範疇
不過,聯邦政府不是已有《減少繁文縟節規章》(RTRR)嗎?現在只是提出修訂而已!
確實,RTRR 自 2015 年實施,並於 2020 年完成法定檢討,報告明確指出制度在降低行政負擔、提升監管效率方面「運作良好」。
RTRR的核心原則是「一進一出」(one‑for‑one):新增一項行政負擔(例如填多一份表格或交多一份報告),就必須刪除等量負擔,屬於平衡行政成本的程序管理工具。
然而,C‑15 的修改已超越「程序管理」範疇,從「減少行政負擔」變成「授權部長在3年內豁免某實體不受國會法律約束」。這不再是改善流程,而是授權部長直接暫時停用法律,改變了法律適用的權力結構。
裁量權廣泛惹疑慮
把這種設計直接等同「人治」或許言過其實,畢竟法案仍設有豁免期限、不適用於《刑事法》,並受司法審查。
然而,C‑15 確是擴張了部長的裁量權,使法律的適用不再完全由國會制定的規範決定。部長可依據「創新」、「競爭力」、「經濟增長」等寬泛的政策語言作出豁免,或令制度的可預測性降低,也容易引發外界對公平與一致性的疑慮。
舉例說,一間能源企業若以「促進經濟增長」為由,獲部長豁免部分環境法規,3年內不受排放限制,對企業固然有利;但對其他公司可能是不公平競爭,對附近居民則是污染風險上升。
又例如,一間科技公司以「促進創新」為由,獲部長豁免隱私法規,是否意味該公司可在3年內蒐集、分析、共享個人資料?在人工智能與大數據時代,這種豁免可能讓公司取得遠超法律原本允許的權限。
超出「監管沙盒」的玩法
面對科技與產業快速變化,立法跟不上形勢確實是現實問題。為避免創新因等待修法而受阻,近年一些國家推行「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在嚴格監督下提供限時試驗空間。
沙盒的核心原則,包括清晰的風險管理和透明度要求,以避免出現特權或損害公眾利益;審批由監管機構主導,而非政治人物的個案裁量;豁免須有明確法律授權。
與此相比,C‑15所賦予部長的豁免權範圍更為廣泛,且透明度由部長自行決定,超出一般沙盒的規範。
效率與法治之間取平衡
C-15反映政府治理理念向「行政靈活性優先」的方向移動。最受爭議的並非應否擴張部長裁量權,而是有否同步建立清晰標準與透明監督。
「暫時停用法律」並非小修小補,牽涉官僚體制的把關功能。預算法案篇幅龐大,審查時間有限,將涉及行政權力邊界的改變嵌入其中,等同降低審查密度。若政府認為豁免機制必要,以獨立法案形式提交,讓議員、專家與公眾有足夠空間審視,更為恰當。
若政府堅持以一籃子的方式推進,法案必須設下更明確的護欄,以確保行政靈活性不會演變成制度漏洞。只有在效率與法治之間建立穩定的界線,公眾才能放心,政府也能避免日後面對司法覆核與信任危機。
文:廖長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