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女子買到不能上路的二手車 5千元血本無歸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一名女子花3,500元購買一輛無法合法上路的二手車,二手車經銷商因此遭監管機構重罰2萬元,但她如今仍拿不回車款,也無法追回另花費的1,500元修車費。
據Delta Optimist報道,卑詩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近日駁回奧爾森(Erin Elizabeth Olson)對本拿比二手車商Alpha Auto Access Ltd.提出的索賠。奧爾森於去年購買一輛2002年本田思域(Honda Civic),指車輛根本不適合上路,要求退回3,500元車款,並賠償1,500元修理費。
車商並未否認車輛出售時無法上路,但主張已明確向奧爾森披露實情,因此沒有義務退款或支付修車費。
車商被VSA罰款2萬元
奧爾森於2025年向卑詩省汽車銷售管理局(Vehicle Sales Authority of BC,VSA)投訴。VSA對該投訴進行了調查,但僅限於可能違反《汽車經銷商法》(Motor Dealer Act)及《商業慣例及消費者保障法》(Business Practices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部分條文的問題。
汽車經銷商註冊官於2026年1月裁定,Alpha Auto讓奧爾森將一輛不適合用作交通工具的車輛駛上公共道路,違反《汽車經銷商法》規例,因此處以2萬元行政罰款,另須支付VSA法律費用,並接受若干合規條件。
Alpha Auto其後主張,註冊官的裁決既已處理事件,奧爾森不應再向CRT提出索賠。
但裁判庭認為,VSA的裁決只涉及違規監管,並沒有處理奧爾森所提出的「失實陳述」退款索賠,因此不構成阻止她另行追討的理由。
裁判庭指出,若要證明失實陳述,奧爾森必須證明車商作出了不真實、不準確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車商在作出該陳述時違反應有的注意標準;而她又合理依賴該陳述,並因此蒙受損失。
奧爾森表示,銷售員曾告訴她這輛車「非常安全」,但車商沒有特別回應這項說法。
另一方面,Alpha Auto則表示,已明確告知她車輛不適合用作交通工具,但奧爾森否認了這一點。
最終左右裁判庭判斷的,是雙方簽署的購車協議。裁判庭認為,協議內有多項車商聲明,其中一項明確寫明,該車是「僅供零件使用」或作非運輸用途出售,這一紙文件支持了車商的說法。
稱被迫簽約 卻未能提供證據
奧爾森另稱銷售員利用她不理解協議的部分內容,並表示自己有「隱形身心障礙」,且不理解部分條款;她因此主張購車協議屬顯失公平(unconscionable),或者是在脅迫下簽署。若其中任何一項成立,協議都可能無法執行。
但裁判庭指出,若要證明協議顯失公平,她必須證明雙方議價能力存在不平等,而且這種不平等導致一項「實質不公平」的交易。
裁判庭表示,奧爾森雖提及自己有「隱形身心障礙」,卻沒有進一步說明,也沒有主張這些障礙令她無法閱讀或理解合約條款;她亦沒有提出其他足以證明雙方議價能力不平等的情況。
至於脅迫的說法,奧爾森稱自己受到車商員工威嚇,銷售員不斷催促她買車;她當時感到緊張、猶豫,經理在她詢問合約內容時甚至對她大聲呵斥,令她的成年女兒也受到驚嚇。
然而,裁判庭認為,她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例如女兒的證詞;現有證供也不足以證明她當時除了簽約之外別無選擇。
尤其是,奧爾森雖表示自己原本想離開車行,卻沒有解釋為何最終仍繼續簽署合約,也沒有說明自己為何不能離開車行、另到其他地方購買車輛。
一輛不適合上路的二手車,雖然讓車商付出了2萬元行政罰款,卻無法彌補奧爾森的損失。
圖: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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