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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1:25:46

卑詩買家誤信官方表格購屋 配充電樁車位跳票索賠遭駁回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日前做出判決,一名柏文買方即便在購屋時收到的關鍵官方文件中,被錯誤告知內含一個配有電動車(EV)充電樁的泊車位,最終仍須自行出資安裝充電設備。

據《溫哥華商業雜誌》(BIV)報道,申訴人梁秋芙(Chiu Fu Leung,譯音)表示,她當初完全信任分契式物業資訊中「表格B」(Form B)的泊車位標示,進而認定本次交易包含電動車充電樁。根據卑詩省官方網站說明,「表格B」旨在披露特定分契物業單位及分契法團的關鍵資訊,通常由潛在買方在購屋前申請調閱。

在本案中,該份「表格B」文件載明梁氏將獲得配有充電樁的91號泊車位。然而實際上,該住宅單位最終卻被指派了完全沒有任何充電設備的90號車位。

買賣合約未載明成關鍵

梁氏隨後將物業管理公司「Pacific Quorum Properties Inc.」(PQP)以及賣方經紀吉莉絲(Laurie Gillis)告上民事審裁處,要求索賠4,000元的充電樁安裝費用,並索取未具體說明金額的一般損害及懲罰性賠償。不過,審裁處成員亨德森(Mark Henderson)在7月10日的判決中,駁回了梁氏關於「疏忽失實陳述」的指控。

判決書指出,物業管理經理的專業注意義務標準,在於其是否知悉或理應知悉「表格B」存在錯誤、卻未採取任何行動予以修正。亨德森認定,PQP在將原始文件發送給梁氏前,未能及時更正泊車位指派資訊,確實違反了這項注意義務;然而,原告所聲索的損失,並非該文件出錯後「在合理範圍內可預見的後果」。

亨德森在判決書中解釋,由於梁氏並未在房屋買賣合約(CPS)中,將電動車充電樁列為特定的固定裝置,因此沒有證據表明她曾向參與交易的任何一方提及該設備的重要性。倘若梁氏當時在合約中明確列出,各方就能獲得通知,並有機會進一步確認該充電樁是否構成合約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審裁處認定賣方經紀吉莉絲對梁氏不承擔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因而駁回對其訴訟。吉莉絲告訴BIV,當時根本無從核對,買方前來參加公開看屋活動(Open house)後,隨即提交了無附加條件的要約(Subject-free offer),且交易進展迅速,所有人掌握的資訊完全相同。

業界憂官方文件公信力動搖

並未參與此案的大溫地區房地產專家曼蘇爾(Mohamed Mansour)對此判決表達了擔憂。他接受採訪時指出,判決將「合約未列明」作為買方敗訴的主因,這一點令人不安。

曼蘇爾強調,如果買方連泊車位分配這樣最基本的事情都無法信任「表格B」,那麼未來的每份購屋合約,恐怕都需要一字不漏地重複登載整份證明書的內容,包括分契物業費、應急基金餘額、車位與儲物間分配等,這完全背離了「表格B」的設計初衷。他建議柏文買方,目前只能將該表格視為特定時間點的現狀快照;若有任何攸關交易成敗的關鍵設施,雖然仍應參考「表格B」,但務必在合約中以文字條款將其敲定。

而被審裁處認定為分契法團代理人且屬於適當訴訟當事方的PQP,周四(16日)在回應媒體時僅表示目前並未管理該處物業,且拒絕確認此前是否曾負責管理,亦不願發表進一步評論。

圖:網上圖片

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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