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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3:42:23

租戶簽了租約後未入住 法庭判房東需退還押金

【星島綜合報道】一名卑詩省租戶和房東簽了租約,但最終並未入住,而房東卻不退還押金,雙方鬧上民事法庭,最終仲裁庭裁決房東敗訴。

2024年3月22日,租客到一出租套房進行參觀。仲裁庭表示,「經過一番討論,租戶同意租用該房間。」

隨後,他向代理房東支付了 550 元的損壞押金,並獲得了押金收據。

根據仲裁庭的裁決,租客第二天就改變主意,不再想搬進來。他隨後給房東發短信,要求退還押金。

仲裁庭的裁決指出:「被告從未退還損害賠償押金。」

仲裁庭將注意力轉向了租賃協議,其條款可以在收據上找到。租金原本是每月 1,100 元,每月最後一天支付,沒有註明任何附加條款,包括有關通知、最低租賃期或押金退還的資訊。

房東聲稱,支付押金後,租約就被視為成立,「這筆錢可以用來支付未付的租金」。

雖然房東從未提供任何資料來支持他的主張,例如判例法或立法,但仲裁庭推斷房東試圖暗示租賃協議已被違反。

仲裁庭說:「我發現被告指控申請人違反了默示合約條款,即如果申請人改變主意不搬進來,他仍然需要支付第一個月的租金,並且押金將被沒收。」

仲裁庭根據存款收據上的語言作出了裁決。房東特意稱之為「損壞押金」(damage deposit)。「其目的是確保被告有足夠的資金修復申請人在租賃期間可能對房產造成的損害。與被告的論點相反,據我所知,卑詩省沒有任何法律允許一方扣留用於修復潛在房產損害的押金,即使該損害並未發生。」

仲裁庭宣布,「由於申請人從未入住,我認為被告無權保留押金,必須退還。」

包括仲裁費和 550 元的損壞押金在內,房東被要求在判決後的 7 天內向房客支付 711.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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