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打烂水杯家品店要求赔13元 客指心灵受创反索偿2500元
【星岛综合报道】一名父亲在偕妻女逛店时,未成年的女儿打破了店内一只杯子,被店方要求赔偿,该名父亲指控店方强逼他们赔偿做法不公,造成女儿心理创伤,索偿2,500元,要求审裁处作出仲裁。
根据卑诗民事审裁处(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周三(23日)发布的判词内容,在2023年11月18日,名字代号为BS的申诉人,与妻子和女儿到了一间名创优品(Miniso)家品店,女儿在查看一只杯子时把它摔破损毁。
双方就杯子是否因为杯盖没有固定好以及女儿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存在争议。店员称目睹杯子跌下,之后告诉该名顾客的女儿需要赔偿。顾客女儿照做了,但双方其间发生了「不愉快的互动」,并就谁应负上责任发生争拗,后来商场保安和警员先后到场。
名创优品否认责任,并表示其员工只是在执行店方有公开展示出来的政策,即顾客如损坏了商品需要把它买下。名创优品认为,BS所声称的损失是未经证实的。
BS同时要求名创优品作出其他补救措施,包括店长和该公司正式道歉、退回13元款项、保证店长将要接受额外培训,以及为造成了未能量化的精神损害作出赔偿,特别是对他女儿的赔偿。
BS声称他的女儿和妻子遭受精神困扰,需要接受心理辅导。
然而,审裁官指出,由于BS并非为他自己本人索偿心理辅导的费用,因此本案的合适申诉人应为其女儿和妻子,但BS的女儿和妻子并非本案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也没有任何人向审裁处提供他们的姓名。
此外,根据审裁处条例,未成年人士必须透过诉讼监护人参与审裁处诉讼程序,但本案中并未出现这样的安排。
审裁官据此认为,BS并不具备提诉的资格。
审裁官续称,即使BS具备部分资格,其申诉都不能成立,因为按卑诗上诉庭(BC Court of Appeal)判例,判处精神受损害的赔偿必须建基于有一定的证据基础,然而BS并未提交任何这方面的书面证据。
审裁官在判词中写道:「即使如此,我也会驳回他的申诉,理由是证据不足。」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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