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女子裸照被前男友發給僱主 法庭卻裁定符「公共利益」無需賠償
【星島綜合報道】一名卑詩女子因前任分享了她發送給他的私密照片而將其告上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但最終未能根據省內的《私密影像保護法》(Intimate Images Protection Act)獲得賠償。
CTV報道,涉案照片顯示,投訴人「身體不同部位暴露且進行性行為」,而被告也承認將這些照片發送給了投訴人的僱主。但仲裁庭成員斯圖爾特(Megan Stewart)裁定,這些照片因故不符合該法案規定的「私密」條件。
照片於工作中拍攝
涉案各方身份受到出版禁令的約束,斯圖爾特在裁決中將其隱去。投訴人簡稱為「MR」,被告則簡稱為「SS」。
根據周二(24日)發布於網上的裁決,MR在與SS交往期間向SS發送了自己的照片和視頻,而這些照片和視頻是攝於「投訴人上班期間和正常工作時間」。
兩人其後分手,SS將這些照片發送給了MR的僱主,但裁決中並未透露僱主姓名。
斯圖爾特的裁決寫道,「他將圖像分享給投訴人的僱主,是為了提醒其上司注意其『職場不當行為』」。
「投訴人稱,被告的行為是出於惡意,旨在讓她感到尷尬並損害其名譽。」
根據《私密影像保護法》,私密影像的定義包含兩個要素。首先,影像必須顯示拍攝對象正在進行性行為、幾乎全裸或暴露生殖器或乳房。其次,當影像拍攝時,拍攝對象必須擁有合理的私隱預期。
在本案中,斯圖爾特裁定,首個要素顯然已滿足,但第二部分則未滿足。判決書中寫道:「證據表明,至少有些照片是在可供公眾或其他員工進入的辦公室拍攝的。」
斯圖爾特同意MR的說法,她有合理的預期,即她的前伴侶不會將她發給他的照片「公開」,例如發布在社交媒體或成人網站上。
然而,根據仲裁庭認為,這種預期並不適用於僱主。
判決書中寫道:「一個在工作中拍攝私密照片的人,無論分享者的動機如何,對於那些被分享給僱主以調查指控其不當行為的影像,那麼她就不享有合理的私隱預期。」
因此,斯圖爾特裁定這些照片不屬「私密」範疇,並駁回了案件。
披露照片關乎「公共利益」
即使這些照片根據該法案被認定為私密照片,斯圖爾特也認為,在這個案件中並不需要賠償。
該法案為被指控分享他人私密照片的人提出的一個可能辯護理由是,傳播這些照片「是出於公共利益,且未超出公共利益的範圍」。
判決書中寫道:「我認為,被告與投訴人的僱主分享照片符合公共利益。」
「投訴人是在工作場所、在僱主的物業內、在工作時間內拍攝這些照片的……證據顯示,拍攝照片的地點並非總是安全和私密的,其中一張照片無疑是投訴人站在『前台』時拍攝的。我認為,即使嚴格解釋『公共利益』的含義,這些特定情況也已被記錄下來。」
因此,斯圖爾特裁定,即使這些照片被認為是「親密」的,SS也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圖: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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