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特朗普又输了 美国最高法院认可「出生公民权」
【吉米言法】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公民权条款」,「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美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这本来是一句简明扼要的法律条款。但是对于父母非法或暂时身处美国期间所生的子女,美国宪法是否保障这些人的公民身分呢?自特朗普上任当天签署第14160号总统令开始,就出现了争议以及严重的挑战。
直到2026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就Trump v. Barbara et al案件以6比3的裁决,最终确认凡在美国出生的人,包括父母非法或暂时身处美国期间所生的子女,均为美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美国公民的身份问题,从立法到司法,都一贯简明扼要,并无模棱两可,拖泥带水的历史沿革,而如今最高法院的多数判决也再次确认了在美国出生即公民这一直接了当的结果。
读者或许记得在一年前的202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对于Trump v. CASA, Inc.案做出终审裁决,以 6 比 3 的多数裁决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对于特朗普第14160号行政命令所颁布的「普遍禁令」(Universal Injunction)超出了国会 于1789 年《司法法》授予法庭的衡平审裁权。联邦地区法院无权发布「普遍禁令」(全国性),禁止在实际原告之外也执行联邦政策。
也就是说,美国最高法院直到今次2026年6月的最后一天作出的终审裁决,才最终使得旨在终止非法移民子女,以及以学生、工作或旅游签证等临时身分在美居留移民所生子女获得出生公民权的第14160号《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意义与价值》总统令完全失效。
1868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有一项「受其管辖」的条件。在白宫行政当局的眼中,这是总统行政令的弹性空间,而这次的判决算是为这一争议画上了句号。
多数意见表示,「受其管辖」就是指的是美国对其领土内人员行使管辖权的权力。而关于司法管辖的范围主要由1812年的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on判决确立。
时任第四任美国最高法院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判决中阐释道,「管辖权」是指「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的充分且完整的权力」,而管辖权的狭义例外情形仅限于行使管辖权会有损「外国主权者」尊严的情况-最常见于涉及「外国使节」的案例。
然而,出于「商务或个人意愿」前往美国的私人个体,则「须受该国管辖权的约束」。因此,对于父母系非法或临时身处美国期间所生的子女,该国管辖权同样适用。
可以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受其管辖」属于一个并无太多可争议空间的概念,并非像行政当局所所设想的那样,可以随意摆布,画蛇添足。
而另一主张将出生地公民权仅限于在美国有住所的人,「这种论点也是站不住脚的」。法官们除了引用了著名的黄金德(Wong Kim Ark)一案,即多数法官表示,「有住所(domicile)一词在关于《民权法案》相关条款的讨论中仅出现过两次,而在关于『公民权条款』的辩论中也仅见于一次。…如果国会有意将美国公民身分仅限于那些在美国拥有住所之人的子女,那么『公民权条款』那简洁明了的措辞中并未传达出这一意图」。
虽然2026年的Barbara案是一个6比3的判决,但是除了罗伯茨大法官在内的5人多数意见外,卡瓦诺大法官赞同判决结果但对多数意见中的部分持反对意见。托马斯大法官提交了反对意见书,戈萨奇大法官附和,然后阿利托大法官和戈萨奇大法官又分别提交了反对意见。
在他的反对意见中,托马斯大法官表示,此判决实际「承认了所有外国」生育游客「及非法移民的子女均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
可是,认可在美出生孩童的公民权同打开国门欢迎外国生育游客及非法移民完全是两件事情,美国联邦政府可以对外紧缩国门,对内加大驱逐的力度,减少外国生育游客并严格控制非法移民的数量,而非舍本逐末,否认出生子女的公民权,试图动摇美国近160年公民权的基础。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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