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被波特航空拒絕登機 打官司獲判賠2000多元
【星島綜合報道】溫哥華一名乘客因被波特航空公司(Porter Airlines)拒絕登機,向卑詩省民事糾紛仲裁庭提起訴訟,最終贏了官司,獲賠逾2000元。
根據民事仲裁庭文件顯示,申請人DM稱,波特航空公司拒絕她和她的朋友CS搭乘從溫哥華飛往滿地可的班機。DM表示,她不得不重新預訂機票,因此就重新預訂的機票費用索賠1783.86元。
波特航空公司回應稱,拒絕DM和CS登機的原因是預訂資訊中缺少必要的出生日期。波特航空表示,這是DM的旅行社造成的錯誤,因此費用不應該由航空公司負擔。
波特航空公司請求仲裁庭駁回DM的索賠。
DM的行程安排為:上午8:45搭乘波特航空公司的航班從溫哥華飛往滿地可,然後晚上11:40搭乘加拿大航空(Air Transat)的航班從滿地可飛往馬德里。
仲裁庭審查了DM的索賠是否符合過失認定標準(negligence)。若波特航空負有照護義務(duty of care),違反該義務標準致DM遭受損失,就需要作出賠償。
仲裁庭表示,法院和民事仲裁庭先前已裁定航空公司對乘客負有照護義務,這是因為雙方關係密切。
與波特航空聲稱旅行社未填寫出生日期的說法相反,DM表示預訂資訊正確,問題出在波特的電腦系統故障。
仲裁庭表示:「DM提供了旅行社的預訂列印件。乘客姓名記錄顯示,旅行社已填寫了DM和CS的出生日期。波特航空在其提交的材料中並未提及這一證據,但堅持認為錯誤是旅行社造成的。」
波特公司內部調查此錯誤的郵件顯示,公司內的一名技術支援人員表示,Air Transit航空公司沒有將乘客的出生日期加入預訂資訊中。
仲裁庭認為,這證明旅行社並未犯錯,而是Air Transit航空公司和波特公司之間有溝通問題。
另一封郵件顯示,波特公司的一名客服代表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沒有將乘客的出生日期儲存到系統中。
仲裁庭也指出,DM和CS在預定起飛時間前150分鐘到達機場,比波特公司建議的120分鐘還早。
最終仲裁庭裁定,DM和CS無法登機是「由於波特公司在發生此類錯誤時未能遵守自身的辦理登機手續流程」所致,因此被命令支付2030.98元,用於支付重新預訂的航班費用和仲裁庭費用。
圖: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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