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美國捉拿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 法律爭議引發正反大論辯
【星島報道】美國捉拿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並於星期一在紐約曼哈頓聯邦法院提堂。法庭宣讀控罪摘要時,指出包括「毒品恐怖主義」等指控。馬杜羅否認所有控罪,並向法官表示自己是被「拘捕」帶到美國。外界預計,馬杜羅的律師團隊將對其逮捕的合法性提出挑戰,主張他身為外國主權國家的國家元首,依法享有免於起訴的豁免權。
反對意見普遍認為,美國的行動可能在國內法層面具備辯護空間,但在國際法下涉及主權侵犯、非法使用武力與元首豁免問題,合法性仍高度存疑。部分國際法學者、外國政府及人權團體亦提出多項反對法律意見,主要集中於國際法、主權原則及武力使用的合法性問題等。
類似這次軍事行動,在1989年12月20日也發生過,時任美國總統老布殊派美軍進入巴拿馬首都,27,684 名美軍和超過 300 架軍機參與行動行動,最終捉拿並解除巴拿馬時任實權領導人、前總統諾列加(Manuel Noriega)的統治。諾列加因涉嫌多項毒品走私、敲詐勒索等罪名遭美國通緝,其後被押送至美國法院受審,並被裁定罪成,於1992年將諾列加判處40年監禁。
綜合美國政府、議員及部分美國法律分析人士的說法,支持美國逮捕馬杜羅的論點,對比反對方的意見,雙方主要爭論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贊成陣營:美加多國不承認馬杜羅政權合法性 ,否認其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
美國政府與包括加拿大在內的多個國家,長期不承認馬杜羅為委內瑞拉的合法國家元首,認定其選舉缺乏正當性,這也成為美方否認其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的重要依據。
美國政府多次明確表示,不承認馬杜羅為合法當選的總統身分,亦不認為其政權為合法政府。美國國務卿魯比奧曾在官方聲明中指出,「馬杜羅及其親信操縱委內瑞拉的選舉制度,以維持其非法掌權。」
在安全與執法層面,美國將馬杜羅視為被指定為「毒品恐怖組織」的「太陽卡特爾」(Cartel de Los Soles)的領導人,並指控其對將毒品販運至美國與歐洲負有責任。美國司法部已對馬杜羅提出刑事起訴,並對其逮捕或定罪懸賞高達 5,000 萬美元。
反對陣營:即使部分國家不承認馬杜羅政權,『事實上元首』身分受國際法保護
史丹佛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南鮑姆(Tom Dannenbaum)指出,國際法上的「元首豁免權」主要基於「實際行使國家職權」的事實狀態,而非其他國家是否承認該政權的合法性。他認為,即使一名領導人因選舉舞弊或民主問題而遭到國際批評,只要其在相關時間點仍實際控制國家軍隊、行政體系與對外代表權,國際法通常仍會將其視為「在任國家元首」,從而享有對外刑事管轄的豁免。
羅格斯大學法學院教授哈克(Adil Haque)亦表示,美國拘捕馬杜羅的行動「非法侵犯了一名在任國家元首的人身不可侵犯權及司法豁免權。即使該名元首欠缺民主正當性,但他明顯仍在代表其國家有效履行官方職務」。
二、
贊成陣營:美方將行動界定為跨境執法,而非對委內瑞拉發動戰爭
贊成陣營–美國官員強調,此次行動屬於跨境執法行動,目的在於逮捕遭美國司法部起訴的逃犯,而非對委內瑞拉發動軍事戰爭。
律師出身的美國國務卿魯比奧否認有關行動構成戰爭。他形容馬杜羅是「美國司法的逃犯」。鑑於其擁有武裝保護,美方認為軍事力量僅作為執法行動的輔助手段,而非對委內瑞拉行使戰爭行為。
美國駐聯合國大使沃爾茲(Mike Waltz)於週日接受《霍士新聞》訪問時表示:「在這個案例中,你面對的是一名毒品大王、一位在美國遭起訴的非法領導人,正與中國、俄羅斯、伊朗以及像真主黨這樣的恐怖組織協調行動,將毒品、暴徒與武器輸送進美國,並威脅入侵其鄰國。」
《霍士新聞》法律評論員賈瑞特(Gregg Jarrett)亦指出,特朗普正是依據美國憲法的「忠實執行條款」(Take Care Clause)行事。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總統「應確保法律獲得忠實執行」。他認為,特朗普有義務確保所有聯邦法律得到落實,包括逮捕、拘押並起訴那些遭美國刑事指控、必須接受司法審判的逃犯;而此一憲法義務在涉及重大國家安全與跨國犯罪時,亦可延伸至海外執法行動。
反對陣營:軍事行動定為跨境執法屬法律擴張性解釋,未經國會授權或違美國憲政分權原則
反對意見指出,美國此次軍事行動已超出一般執法範疇,構成對他國領土使用武力。在國際法框架下,跨境執法須以當事國同意為前提,否則即可能構成對主權的侵犯,而委內瑞拉並未同意此次行動。
史丹佛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南鮑姆指出,只要一國在他國領土動用軍事力量(包括特種部隊、空襲、打擊軍事設施),即屬《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款所指的「使用武力」,無論該行動是否被定義為「執法」或「反犯罪」。他強調,「執法標籤不能改變行為的法律性質」,而未經同意的軍事進入本身即構成對主權的侵犯。
三、
贊成陣營:援引《聯合國憲章》第51條行使自衛權 ,一票否決制使美國不太可能遭制裁
在國際層面,美國可援引《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所規定的自衛權,主張其行動具有正當性;同時,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美國亦擁有否決權,在政治現實層面,使其不太可能因該行動在安理會面臨實質性的制裁或法律追究。
美國駐聯合國大使沃爾茲早前指出,《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規定,若聯合國會員國遭受武裝攻擊,其「固有的個別或集體自衛權不應受到損害」。
法律評論員賈瑞特亦在評論中指出,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賦予總統身為三軍統帥的固有權力,使其可單方面下令武裝部隊投入軍事行動,以保護美國人民、鞏固美國利益並捍衛國家安全。馬杜羅政權長期涉及毒品恐怖主義活動,已對美國構成持續且迫切的安全威脅,符合美方對自衛情形的理解。
不過要強調的是,美國憲法是國內最高法律,國際條約如《聯合國憲章》等就算獲參議院批准,可在美國法律體系內生效,但條約義務並不凌駕於憲法本身。
反對陣營:毒品走私與恐怖主義指控不足構成武裝攻擊,國內法不能凌駕國際法 不能消滅國際法義務
反對陣營法律學者指出,《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的自衛權僅適用於已發生或迫在眉睫的武裝攻擊。而毒品犯罪即便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仍屬刑事與跨國犯罪問題,而非傳統意義上的武裝攻擊,難以作為動用軍事力量的合法依據。
克里夫蘭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斯特里奧(Milena Sterio)表示,即使馬杜羅確實涉及將部分毒品偷運入美國,相關行為亦不構成「武裝攻擊」,不足以授權美國以自衛為由動用武力。她又指出,華盛頓「不能行使域外司法管轄權,隨意在任何地方拘捕個人」。
批評者指出,美國憲法雖賦予總統廣泛軍事權力,但《聯合國憲章》同樣具有對美國具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地位。依此觀點,即便行動在美國國內法下被視為合法,仍可能在國際法層面構成違法,兩者並不自動等同。
四、
贊成陣營:未正式宣戰可不經國會事先批准,《戰爭權力法》亦不適用
關於是否需要國會預先授權、以及是否違反《戰爭權力法》的問題,《霍士新聞》法律評論員賈瑞特指出,依據美國國內法與歷來實務,總統在未正式宣戰的情況下,仍可在不經國會事前批准的前提下,指揮軍事與執法力量,以行使自衛權並保護國家安全與美國公民利益。
賈瑞特表示,一些批評者聲稱特朗普違反《戰爭權力法》,這同樣是錯誤的。1973 年通過的《戰爭權力法》僅規定,總統在部隊進入敵對狀態後須於 48 小時內向國會通報,而非禁止總統即時採取行動。
反對陣營:未經國會授權大規模軍事行動,可能違反美國憲政的分權原則
部分美國法律學者認為,此次行動的規模、風險與政治後果,已超出歷來「短期、有限」軍事行動的範疇。反對者主張,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條文將宣戰權賦予國會,總統若在缺乏緊急武裝攻擊情況下單方面動武,恐削弱國會的憲法角色。
當前美國國會民主黨議員公開表示,政府在委內瑞拉行動前未充分向國會通報計劃與戰略,並批評行政部門沒有提供充分的透明度和後續計畫。因此,國會內部已有人討論《戰爭權力決議(War Powers Resolution)》,旨在限制總統特朗普在未獲國會授權下對委內瑞拉採取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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