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5信託人上訴指《社團條例》註冊不適用於612基金
已停運的「612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6人,2022年被裁定1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控罪罪成,信託人各罰款4000元,施城威罰款2500元。5信託人不服定罪,今日於高等法院上訴指若條例規定一人以上的組織也須申請註冊為社團,並由3名幹事簽署,倘若是音樂演奏二人組便會苦惱萬分。
上訴方指612基金屬公共性質慈善信託
上訴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上訴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彭耀鴻及大律師林國輝等,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5名信託人今日均有到庭。
潘官今指漏夜審視證據過後,認為612基金沒有種子基金,受益人不明確,有待日後公眾捐款集資,因此5名信託人簽署契約時612基金並不是信託,只是簽約各方。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吳靄儀補充,5名信託人簽署契約時,藉此文件向公眾承諾612基金作為信託,收取捐款後切實運用資金,因此屬公共性質的慈善信託。何沛謙續指即使612基金無法作為具公共性質的慈善信託,5名信託人也只會是一群人聚首運用基金,無效信託不會改變信託人之間的關係,令信託人有更廣泛的義務責任。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許寶強上訴指,控方援引《香港國安法》閉門申令,檢取了本案所有證據,拘捕了案中6名被告,而被告對執法基礎毫不知情。李志喜曾要求原審裁判官嚴舜儀不應分析及裁斷任何依賴《香港國安法》罪行所取得、而與本案完全無關的證據,以免損害6名被告未來潛在被控的權益,惟原審裁判官嚴舜儀無視要求。
《社團條例》註冊要求不適用於612基金
李志喜續指根據《社團條例》,「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其成立後1個月內,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當中沒有分別申請註冊還是申請豁免註冊全無分別,同樣要提供相同資料詳情及由3名幹事簽署,最後紀錄在案。潘官查詢下,李志喜認為基金秘書施城威只是簽署合約提供服務,不會突然變成成員幹事。
李志喜續指「社團」釋義中,即使是「一人以上的組織」,申請時也須申明社團的名稱、宗旨、幹事的資料;及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以及擁有或佔用的每個地方或處所的地址,舉例反駁指音樂演奏二人組將為此苦惱萬分,演奏二人組須否擴展至三人組,以達至具備3名幹事簽署;演奏三人組也沒有憲章或主要業務地點等,因此《社團條例》註冊要求理應不適用。李志喜又認為控方指稱612基金於2019年6月15日成立,然而眾被告根本沒有頭緒612基金何時按照規例成立,又如何斷定在成立後1個月內申請。
指何韻詩相信《社團條例》旨在打擊三合會
李志喜探討原本需要社團註冊原因,在於有人投訴時可上門到其主要業務地點追究,但音樂演奏三人組只有表演音樂的共同目標,毋須擴展成社團來申請註冊,指出《社團條例》規定「一人以上的組織」需要註冊的目標,不是為了了解所有人類活動。李志喜認為「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仍須申請註冊社團,但音樂演奏三人組、打麻將等「一人以上的組織」結構鬆散,毋須申請註冊,條例亦肯定無意適用於此等活動。
林國輝代表何韻詩上訴指,一班由音樂人、律師等人組成的群體,必須建立一個機制來合作決策,於是本案5名被告設立了1個信託基金,而不是成立了1個社團,然後如實履行職責,合理地相信612基金毋須受《社團條例》約束,故不用註冊,此信念可用作普通法下辯解。林國輝續指另一方面,何韻詩相信《社團條例》旨在打擊三合會,阻止其干擾守法市民,亦因此相信612基金不用申請註冊。
律政司指《社團條例》立法原意不只打擊三合會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指,612基金原設立為非法人信託,惟無效故變成歸復信託 (resulting trust),法庭判斷其是否屬「一人以上的組織」時,不只要考慮5名信託人關係,還要端詳證據,留意5人除管理資金以外所做的行為。周天行指出612基金原名為「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2019年6月15日召開記者會,同時於Facebook 上發文宣佈成立,翌日旋即收到1200萬元公眾捐款,而5名被告自稱臨時信託人,月底一同簽署契約,直至2年後解散。
周天行指出《社團條例》立法原意不只打擊三合會,還旨在規管其他社團,而「一人以上的組織」亦包含非法人信託在內。周天行回溯條例沿革,條例訂立於1887年,旨在打擊三合會及非法社團,歷經1911年修訂,到1949年中共建國時,當局慮及外地影響,要求為所有社團留下紀錄,加強控制,涵蓋範圍同樣不只三合會。
指612基金乃《社團條例》監管對象
周天行續指在原審裁判官嚴舜儀依賴的1971年案例之後,1988年修訂時,條例已列明「所有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及組織」均須申請註冊,任何人只要閱讀條文均能理解612基金乃《社團條例》監管對象。周天行認為要了解何謂「社團」,除細閱條例釋義外,應對照附表中的豁免情況來理解。彭耀鴻代表上訴方反駁指,用附表中的豁免情況來理解何謂條例正文中的「社團」,做法本末倒置。
周天行援引1971年案例詮釋,認為應套用「指標測試(indicia test)」來考慮任何「一人以上的組織」會否引起公眾關注,任何符合指標的組織均須受《社團條例》約束監管,惟認為指標測試非唯一測試,每宗案件應視乎其案情而訂。周天行提到相互權利和義務不是必須具備的指標,舉例指品酒會及搏擊會成員間便無相互權利和義務,然而仍屬受監管社團。
指5名信託人有共同目標從事活動籌款等顯然屬受監管社團
彭耀鴻笑言周天行用錯例子,自相矛盾,提到搏擊會的首要規則就是不要談論搏擊會,可見搏擊會成員間有相互權利和義務,驚訝周天行以此為例。何沛謙則指周天行放棄用相互權利和義務作為指標,還有甚麼相互可言,5名信託人之間除了共同目標之外又有甚麼。何沛謙認為這正顯露了法例不明確,行文寬鬆得容易誤墮法網。
周天行說明本案中,5名信託人有共同目標、一同從事其他活動、審批公眾捐款、有固定業務地址、恆常召開會議,亦設有基金網站、標誌,用以向公眾籌集款項,借用真普聯銀行帳戶處理了4億元款項,贊助政治活動,因此612基金明顯屬受監管社團。彭耀鴻反駁指周天行轉移視線,未能指出及說明612基金任何特定活動,5名信託人只是在營運基金,要是推論的話,只能得出5人履行信託契約,滿足其義務。何沛謙也回應指周天行鋪陳事實,卻完全沒有分析過如何得出其結論。潘官押後9個月內宣判。
案件編號:HCMA446/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