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稱新買家要入住而驅逐租戶 遭判賠租客6.5萬元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一位出售出租房產的房東被法官裁定不當驅逐租戶,因而要賠償6.5萬元。
CTV報道,法庭獲悉,2022 年,房東 Mohan Sull 以每月 5,650 元的價格將位於北溫哥華的房屋出租給 Thomas 和 Rozette Trevitt。Sull 隨後又簽訂出售該房產的協議,並向租戶發出了 2 個月的驅逐通知,理由是「買家會入住該房產」。但買家從未搬進來。
法官Anita Chan對此糾紛作出裁決,稱:「買家進行了大規模的翻修。市政府於 2023 年 3 月發布了停工令,買家直到 2024 年 5 月才獲得適當的許可。據我了解,該房產目前被徹底燒毀,無人居住。」
被驅逐的租戶成功地挑戰了他們的驅逐令,理由是「終止租賃通知的既定目的並未實現。」
Sull基於多項理由尋求對仲裁員的裁決進行司法審查,其中包括他認為應該是買家——而不是他——應該支付賠償金。「買家擁有該房產,但並未入住。房東辯稱他對該房產沒有控制權,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但法官的裁決解釋說,仲裁員已經考慮並駁回了這一論點,認定買家不符合《住宅租賃法》中「買家」的定義。
該法案將買家定義為同意購買「至少一半房產全部復歸權」的人,而仲裁員根據判決認定本案不符合該標準。
這是因為該交易是一份為期 5 年的「選擇購買」協議,買家支付了 10 萬元首付,並同意在接下來的 5 年內每月支付 5800 元的利息,或直到他們決定完成購買為止。
裁決解釋說:「如果雙方達成了終止合約的協議,首付和任何額外付款都應退還給買家。」
即使買家是「買家」,仲裁員也認定房東無權驅逐租戶。
判決書解釋道,已出售房產的房東可以終止租賃,但前提是「所有出售條件均已滿足」。由於協議的性質,除非行使購買選擇權,否則該房產的出售「本質上」是一種有條件的出售。
判決書稱:「仲裁員強調,不法行為不在於買家未入住該房產,而在於租戶的租賃關係從一開始就不應該被終止。」
法官同意了這一點,他在判決書上稱:「房東無權提前 2 個月通知終止租賃,因為該房產並非無條件出售。」
被錯誤驅逐的租戶通常有權獲得相當於 12 個月租金的賠償。在本案中,賠償金額為 67,800 元,但法官指出,65,000 元是住宅租賃部門解決糾紛的最高賠償金額。
圖: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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