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称新买家要入住而驱逐租户 遭判赔租客6.5万元
【星岛综合报道】卑诗省一位出售出租房产的房东被法官裁定不当驱逐租户,因而要赔偿6.5万元。
CTV报道,法庭获悉,2022 年,房东 Mohan Sull 以每月 5,650 元的价格将位于北温哥华的房屋出租给 Thomas 和 Rozette Trevitt。Sull 随后又签订出售该房产的协议,并向租户发出了 2 个月的驱逐通知,理由是「买家会入住该房产」。但买家从未搬进来。
法官Anita Chan对此纠纷作出裁决,称:「买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翻修。市政府于 2023 年 3 月发布了停工令,买家直到 2024 年 5 月才获得适当的许可。据我了解,该房产目前被彻底烧毁,无人居住。」
被驱逐的租户成功地挑战了他们的驱逐令,理由是「终止租赁通知的既定目的并未实现。」
Sull基于多项理由寻求对仲裁员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其中包括他认为应该是买家——而不是他——应该支付赔偿金。「买家拥有该房产,但并未入住。房东辩称他对该房产没有控制权,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但法官的裁决解释说,仲裁员已经考虑并驳回了这一论点,认定买家不符合《住宅租赁法》中「买家」的定义。
该法案将买家定义为同意购买「至少一半房产全部复归权」的人,而仲裁员根据判决认定本案不符合该标准。
这是因为该交易是一份为期 5 年的「选择购买」协议,买家支付了 10 万元首付,并同意在接下来的 5 年内每月支付 5800 元的利息,或直到他们决定完成购买为止。
裁决解释说:「如果双方达成了终止合约的协议,首付和任何额外付款都应退还给买家。」
即使买家是「买家」,仲裁员也认定房东无权驱逐租户。
判决书解释道,已出售房产的房东可以终止租赁,但前提是「所有出售条件均已满足」。由于协议的性质,除非行使购买选择权,否则该房产的出售「本质上」是一种有条件的出售。
判决书称:「仲裁员强调,不法行为不在于买家未入住该房产,而在于租户的租赁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应该被终止。」
法官同意了这一点,他在判决书上称:「房东无权提前 2 个月通知终止租赁,因为该房产并非无条件出售。」
被错误驱逐的租户通常有权获得相当于 12 个月租金的赔偿。在本案中,赔偿金额为 67,800 元,但法官指出,65,000 元是住宅租赁部门解决纠纷的最高赔偿金额。
图: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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