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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00:41:00

元朗721│林卓廷与另6人全部暴动罪成 法官陈广池指林在场煽风点火

时任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与另外6名非白衣人被控于2019年元朗「7.21」事件中,在港铁元朗站参与暴动,控方指林卓廷在现场向其他非白衣人发号施令,藉议员身份带领挑衅白衣人,更透过其助手直播号召更多人到元朗生事。

辩方则指当时非白衣人行为有可能是出于自卫,而非暴动,林卓廷在现场没有破坏社会安宁,事后更获警方感谢举报。

法官陈广池今午在区域法院指林卓廷在场煽风点火,裁定林卓廷与另6名被告暴动罪成。全部被告还押至下月22日求情,2月27日判刑。

 

林卓廷暴动罪成。资料图片

 

被告以消防喉射水及喷射灭火筒阻吓只激化武斗

陈官指不能将案发事件单独抽离政治环境,当日港岛区先有合法游行,后来在中联办外出现暴乱,然而当晚白衣人自行组成武装力量,于月台车厢中打人片段广为流传,令人譁然,结果混淆了谁是谁非。陈官认为元朗站大堂冲突为「721」事件上集,白衣人于月台车厢中打人为下集,人群聚集为事件之偶然,却是历史之必然。

 

陈官批辩方说法匪夷所思,歪论遍地,裁定闸内非白衣人构成另一场暴动,指当时的政治环境下,两班人聚集对峙时,若以自卫或保护他人为由将武力合法化,犹如鼓励武斗,反驳其他6名被告说法,用消防喉射水及喷射灭火筒来阻吓对方等仅自圆其说,实质激化情况,裁定其余6男暴动罪成。

 

官指林卓廷过份高估自己 到场前3帖文起磁石效应

陈官裁决指案发时现场犹如同一个空域有2个台风,互相影响,令不少人感到混淆,指案发当日林卓廷过份高估自己,其政治立场广为人知,打算以立法会议员角色缓和冲突,令人讲道理而不再挑衅,想法值得商榷,而案发时更向相反方向发展。林卓廷供称到现场前曾致电警长,促对方「快啲做嘢」驱散白衣人,陈官认为此举不等于报警处理,对方也没有查证林卓廷身份证。陈官续指林卓廷到场前发布的3个帖文起了磁石效应,吸引立场相近人士前往案发现场,更渲染为黑社会份子介入。陈官指不知林卓廷早上街站有否直播,然而案发当时叫助手做直播,旨在抽政治油水。

 

主审法官陈广池裁定所有被告暴动罪成。

 

被告林卓廷。资料图片
 

当日大批手持武器白衣集结元朗车站。

一班白衣人正挥动武器追打一名负伤逃走的青年男子。

几名白衣人在港铁大堂正围打一名身穿中黑衣的男子。

一批白衣人追到月台,有人在袭击车厢内人士。
 
大批白衣人追另一班人到楼梯,有人挥动武器追打他人。

 

推论林到场为搜证举报白衣人 打击乡事派

陈官续指林卓廷吁人不要离开,客观效果造成付费区内群众聚集;又叫人「唔好落单」,却没有呼吁他人四散,返回月台乘坐列车;向白衣人声言「警察来紧你班X街,拉晒你班X街」,是调停还是拱火浇油一目了然;现场有杂色衣服供黑衣人替换显示早有准备。陈官推论指林卓廷当时在闸内非白衣人眼中有角色,前往元朗搜集白衣人证物,目的为向警方举报秋后算账,向乡事派下手来打击对方。

林卓廷当日受伤。

陈官再指案发时仍有市民能如常出闸,非白衣人在场投掷水樽、互相指骂挑衅,认为即使闸外白衣人行为不当,亦不等于非白衣人可以挑衅施袭。陈官指出林卓廷呼吁大家不要退,明显为增大非白衣人声势;出言「X街」是在煽风点火;白衣人原以闸机为界,无人涌上,其后林卓廷再没有致电警长或报警求助,行为为了巩固双方对峙,没有想过如何疏散。

 

陈官更认为现场非白衣人多非返回元朗,而是专程到现场集结,高峰时期有超过100人对峙,投掷水樽和打伞,众人不是滞留,有机会也不上车离开,而是集结对抗白衣人。陈官裁定林卓廷不是独立监察人或调停者,反而是对着干,而其他人用消防喉射水及喷射灭火筒来阻吓对方等仅自圆其说,实质激化情况,辩方说法匪夷所思,歪论遍地。陈官反问在当时动荡的政治环境下,2班人聚集对峙时,若可以自卫或保卫他人为由将武力合法化,岂非鼓励武斗,如此中大、理大、立法会及旺角暴乱还不血流成河,死伤枕藉,遂裁定林卓廷暴动罪成。

 

7名被告依次为47岁林卓廷、35岁庾家豪、37岁陈永晞、31岁叶鑫升、26岁邝浩林、48岁尹仲明及26岁杨朗,否认于2019年7月21日在港铁元朗站大堂参与暴动,但最终被判暴动罪成。

被告庾家豪。

RFA报道,第二被告庾家豪(案发时35 岁,下同)称当日与女友参与游行,晚饭后去元朗食糖水,遇上721事件,称当时元朗站处于「执法真空」,作为市民应以合理武力作抵抗。他辩称,掷水樽是为阻止白衣人疯狂袭击行动,但法官陈广池质疑他是混淆黑白、指鹿为马,从录影片段中看到他「睁大眼睛、6分钟内招手4次」、面露「得意笑容」,判断他是闸内暴动人群的参与者,而非仅仅「食花生」。

被告陈永晞。资料图片

第三被告陈永晞(37 岁)事发时穿绿衣而非黑衣,陈官指他因此没有被袭击,不信纳他拿消防喉射水是自卫、或阻止他人的行为,认为他是挑衅和袭击,激化对峙,令白衣人更有冲动冲击闸内人士,他是在闸内参与非法集结的一份子,令集结迅速恶化,成为破坏社会安宁的暴动。而陈永晞在 23:03 后义载闸内人士离开,陈官认为他们同一伙,故裁定他暴动罪成。

被告叶鑫升。

第四被告叶鑫升(31 岁)供称出闸后又返回闸内,是要在现场做证。掷水樽是为了阻吓、而非攻击白衣人,掷雨伞是为了阻吓白衣人林观良。陈官指他没有在现场摄录,难以做证,亦没有报案,拒绝接纳他的供辞,裁定他是破坏安宁行为,不信纳他是自卫。陈官又指掷东西可令群众仿效,认为被告由起初集结、到现场迅速变成暴动,都有参与其中,裁定他暴动罪成。

被告邝浩林。

第五被告邝浩林(26 岁)供称有白衣人在闸外喊「出嚟呀、打死你」,当时闸内的人与白衣人用粗口对骂。控方指邝曾举起中指,辩方否认是中指,而是向白衣人表示「有影住你们」的意思。陈官指他除了掷物件到闸外,亦见到他的招手动作。又曾试图跳出闸外,认为是鼓励他人壮大声势,故裁定他是在闸内暴动的积极参与者。

被告尹仲明。

第六被告尹仲明(48 岁)称有保安员经验,故希望留在现场希望协助。他掷水樽是一次性,不是参与暴动。陈官指他只是另一自圆其说的被告,起初可能因「八卦」留在元朗站,但他后来的行动变成支持聚集者,合理化其他人使用灭火筒和持消防喉射水的行动,认为他与其他人有默契地行事,裁定尹参与暴动。

被告杨朗。

第七被告杨朗(26 岁),陈官指他的证供不尽不实,对在离开元朗站前的事有所隐瞒,虽不能构成犯罪,但其举止行为可考虑为留在现场之动机。杨朗虽同意当时气氛不平和,却不选择退后,反而站在前线对峙。他供称以消防喉射水是想保护遇袭的情侣,陈官质疑:「射水,不是挑衅、激化的行径,是甚么?」批评被告声称自卫、防止罪案都是自圆其说的辩解,裁定他是其中一个参与闸内暴动人士,有份壮大和鼓励其他参与者声势。

 

案件编号:DCCC1106/2020、DCCC1132/2022(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