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澄清自營交易公司不符附帶權益稅務優惠資格 優化條例下半年恢復二讀
財庫局就《2026年稅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 條例草案》中關於附帶權益優惠稅制的查詢作出詳細回應,明確自營交易業務不符合附帶權益稅務優惠範圍,和澄清基金員工績效薪酬享稅務寬減資格的符合條件,並強調政府無計劃進一步擴闊優惠措施的適用範圍。昨日有外電消息傳香港正考慮把Jane Street和城堡證券等自營交易公司納入稅務優惠改革之中,使自營交易公司員工的績效相關薪酬毋須繳稅。
自營交易業務不屬基金定義 不具免稅資格
財庫局在回應中強調,政府於今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的《條例草案》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擴大附帶權益優惠稅制的適用範圍,而該優惠僅適用於符合《稅務條例》定義下的「基金」。該定義要求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而為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實體並不符合「基金」的定義 。因此,以自有資金進行買賣、為自身賬戶賺取收益的「自營交易業務」,並不符合「基金」定義,其分發的酬金亦不具備《條例草案》的免稅資格。
僱員報酬需符投資管理服務等條件
對於享有利得稅寬減及薪俸稅寬減的附帶權益的定義,財庫局指出,具資格附帶權益必須是基金經理或其合資格僱員因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包括籌集資金、為基金的潛在投資,進行研究及提供意見 、為基金取得管理或處置財產或投資 、及協助被投企業融資)而賺取、與基金投資表現掛鉤的非酌情回報。換言之,個別員工的報酬能否享稅務寬減,須視乎其實際工作是否屬於上述服務範疇,並同時滿足上述其他條件。
草案已完成逐項審議工作 最快本年度生效
《條例草案》同時建議優化附帶權益優惠稅制下有關分發具資格附帶權益的規定 ,包括擴大「相聯者」涵蓋範圍及容許其透過其他實體收取權益,以配合業界實務。財庫局表示,《條例草案》 已於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完成逐項審議工作,目標於今年下半年恢復二讀辯論,若獲通過將2025/26課稅年度生效。稅務局在有需要時發出行政指引,進一步闡釋實施安排和推行細節等事宜。
財庫局透露,在與業界溝通的過程中,已有多家本地及外地基金經理公司表示因應新稅制計劃落戶或擴充在港業務,預期優化措施將會吸引更多環球資金在港管理和更多基金在香港成立和營運,從而刺激相關專業服務行業的商業活動,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領先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