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經濟
2026-07-24 02:46:00
中國財政部離岸信託稅規出爐 財產轉讓徵20%稅
國家財政部及稅務總局今日(24日)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內地居民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設三個月申報寬限期
公告顯示,內地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時,需按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稅,適用20%稅率;在信託存續期間,對於居民信託或其控制的境外實體產生的收益,則會根據收益性質,按年申報繳納「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款。若已按年繳稅,未來實際分配時則無須重複繳納。當信託終止時,剩餘信託資產的清算收益亦須按規定繳納個稅。
同時,公告指設立超過3年的離岸信託,則不再追徵設立環節的稅款;存續環節的收益,不論設立時間均需申報,但給予3個月的申報寬限期,寬限期內申報免於加收滯納金。同時,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一些個人透過設立離岸信託進行財富代際傳承、跨國資產配置以及風險管理,由於離岸信託往往設立在資訊透明度低、稅負較低的國家和地區,部分個人利用其轉移資產、隱匿財富及避稅,是次公告明確離岸信託設立、存續、終止清算等環節的徵稅規定,有利於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