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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22:58:13

涉打兩女兒罰企過夜兼指示作假口供 中年父被裁定3虐兒罪成

46歲父親涉去年毆打及要求兩名女兒在屋外罰企過夜,另涉指示女兒向警方作假口供。他否認虐兒等5罪,經審訊後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虐兒罪成,另外1項虐兒罪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暫委裁判官劉日成直斥被告「一邊作供,一邊作故事」,指他聲稱十分緊張女兒,卻在發現女兒失蹤後安然在家工作,說法十分牽強,法庭毫不猶豫地拒納被告證供。劉官押後判刑至11月11日,待索2名女童的創傷報告和被告的感化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接納12歲女兒證供

被告S.K.W.,被控3項對所看管兒童故意襲擊罪、1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及1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劉官指本案主要發生在去年7月29日(「7月事件」),和10月30日至31日(「10月事件」)。劉官分析指,2名到場處理「7月事件」的警員分別對於致電女童爺爺和到達案發大廈的時間,證供上互相矛盾。其中入職近28年的資深警長更稱在處理高危失蹤人士,即12歲女童Y時,無留意或詢問她身上有否受傷,劉官形容是「有違常理」;法庭終拒納兩名警員的證供。

劉官其後指其中一名事主、12歲女童Y對於自己曾偷竊,及曾與其他男子有露骨對話等影響觀感的事情直認不諱,Y作供並非武斷或誇張,法庭全數接納Y的證供。辯方挑戰Y對受襲的形容與醫療報告不符,劉官反指無證據顯示何等力度會導致何種傷勢,傷勢亦可因時間流逝而有減退,Y是在受襲後近1日才接受治療,加上她年僅12歲,劉官認為Y對力度的理解未必與成人一樣,故挑戰並不成立。辯方另指Y為住家舍而誣告被告,劉官反駁Y並非一面倒說被告的不是,故不接納上述說法。

被告證供自相矛盾

劉官指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不符合客觀證據。被告自辯稱於去年10月31日凌晨發現2名女兒失蹤後「咋咋臨追出去」,然而劉官描述大廈閉路電視片段中被告「施施然」走往電梯方向,與被告聲稱的急趕完全不符。被告另表示曾到公園尋找女兒,但因身體狀況「頂唔順」而回家。劉官留意到閉路電視拍攝被告離開大廈,但他再次出現是在10月31日晚上10時許離開住所,法庭質疑被告是何時和如何回家?被告解釋從閉路電視拍攝不到的後樓梯回家,劉官則認為被告「身體不佳」又怎會選擇辛苦行9層樓梯回家,其說法不攻自破。

被告又表示因為「十分抗拒打攪到人」,故無在2名女兒離家後聯絡Y的朋友。劉官直言難以想像被告自稱緊張女兒,卻因怕打擾他人而不向最可能知道女兒去向的人詢問一句;而被告解釋因吸煙而行樓梯回家,明顯是編作故事。劉官拒納辯方指被告證供不合理皆因管教方式不同,坦言法庭能毫不猶豫地拒納被告證供。

至於被告父親的證供,劉官同樣認為有令人懷疑之處,他作為父親有動機為兒子說謊,但法庭接納其有關「7月事件」的證供。由於被告父親和Y就著7月29日警方到場時間等,證供有矛盾之處導致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劉官裁定發生於7月29日的故意襲擊兒童罪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而發生於10月30日至31日間的2項故意襲擊兒童罪和1項虐待或忽略兒童罪則罪成。

原涉虐兒及妨礙司法公正等5罪

3項對所看管兒童故意襲擊罪指被告分別於2025年7月29日、10月30日至31日間,在佐敦某大廈單位內及走廊,⾝為超過16歲⽽對10歲的兒童X及12歲的兒童Y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故意傷害該X及Y,其⽅式相當可能導致該X及Y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指,被告於2025年10⽉30日與31⽇之間,⾸尾兩⽇包括在內,在佐敦某大廈走廊,⾝為超過16歲⽽對X及Y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故意虐待或忽略該X及Y,其⽅式相當可能導致該X及Y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餘下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指,被告於或約於2025年7⽉29⽇,在香港意圖妨凝司法公正,作出了⼀項或⼀系列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為,即指示Y向香港警務處作出虛假陳述。

案件編號:KCCC3035/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