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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7 22:47:29
北角撞倒老婦昏迷至今 七旬的士司機認危駕判囚6周停牌2年
七旬老婦今年2月推着手推車站在北角渣華道兩條行車線之間,的士駛過及撞上手推車,連帶撞傷老婦。涉事79歲的士司機今(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指雖然被告過往記錄良好,案發時沒有超速或其他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但考慮到傷者昏迷至今,而被告當時理應看到傷者,卻沒有減速,終判囚6星期。
被告陳榮偉,承認於今年2月15日在香港北角渣華道近橙柱34832,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市區的士,引致林麗卿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指,被告當晚駕駛的士在渣華道行駛,而事主則推着手推車、站在分隔兩條行車線的虛線上,被告駕駛的士駛近,左側車頭撞上手推車,導致事主受傷,送院治理、昏迷至今。
蘇官判刑時指,事主手推車上放了紅色袋,被告理應有看到。資料圖片
沒有減速導致意外發生
辯方求情指,被告過往沒有同類案底,更只有一次違反交通規則記錄,案發時被告是替更司機,他並沒有超速,以時速約每小時30公里行駛,由於案發時是晚上,被告沒有看到事主的手推車,因此撞上手推車,而手推車再撞上事主導致她受傷,希望法庭接納案件未至於非常嚴重的程度,考慮判處緩刑。
蘇官判刑時,指雖然被告沒有超速或違反其他交通守則,而其實事主案發時亦不應站在該處,但任何駕駛者當時看到事主都應該減速,而且事主手推車上放了紅色袋,被告理應有看到,但他仍沒有減速,導致本案發生。
蘇官指即使接納被告過去記錄良好,但法庭須嚴肅處理交通案件,考慮到案中所有情況,包括事主昏迷至今及其家人承受的傷痛,即時監禁是恰當刑罰,終判囚6星期及停牌2年,被告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件編號:ESCC 1933/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