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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22:48:42

辯稱醉酒女埋身呻吟挑逗「想搞嘢」 保險經紀強姦罪成囚6年 事主患創傷後遺症失性趣

四名男女在尖沙咀諾士佛臺酒吧搭訕結識後,兩男一女轉場到工廈單位再飲酒,21歲女子醉酒睡覺時涉遭同齡男子強姦。男保險經紀否認強姦罪,自辯稱女方主動發出呻吟聲挑逗,又表明「我想搞嘢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游德康今早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事主事後未能重拾性愉悅的能力,難以維持正常的親密關係。游官直斥,被告利用事主的醉酒狀態強姦,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屬加刑因素,終判處他入獄6年。

趁人酒醉強姦且無用安全套屬加刑因素

游官判刑時斥,被告張聰睿利用事主X的醉酒狀態實施強姦,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因而對X造成重大創傷打擊屬加刑因素。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被告在酒吧外遇見素未謀面的X,在X醉酒狀態下才突然罔顧其意願侵犯X。游官直指,被告並非入世未深的學生,兼職保險經紀接觸不同人士,明顯知道罔顧他人意願作出侵犯行為屬非法,惟被告即使有經驗及認知,仍一意孤行犯案,法庭須警惕公眾,不能以為年青就可以任意妄為,隨意侵犯女性身體而不會受到懲罰,終判處他入獄6年。

游官引述被告的兩份心理報告指,其重犯機會屬中度至偏高。報告中提及,被告相對年輕,與X本為陌生人,但物色X後干犯控罪,低估本案罪行的風險,淡化個人責任,傾向指責受害人,更保持隨性的性觀念,儘管沒有對女性產生敵意,但對自身行為缺乏洞察力,缺乏改變的動機。

X事後患創傷後遺症未能維持正常親密關係

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須在審訊時覆述被侵犯的經歷而感到無助,彷彿事件再發生,加重其創傷後遺症。再加上,事件令X感到羞恥及人際關係受損,經常會在腦海中浮現零碎片段及發惡夢,侵入性的記憶再現,X未能整合處理創傷記憶,產生迴避及情感抽離的情況。儘管案件事隔3年,惟X仍出現顯著水平的創傷後遺症,根本性損害其日常生活,不論是心理還是生理。事發後,X未能重拾性愉悅的能力,難以維持正常的親密關係。

辯方求情指,本案存在特殊情況,被告與女事主X案發時均為21歲,沒有年齡差距,雙方案發前已認識了數小時,二人關係融洽,被告更在傾談間2度聽見X稱「我想吹呀」,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向X作武力及威嚇行為,事發後更在現場等待警方到來,開審時亦承認大部分事實,包括與X進行性交,節省法庭時間。

被告自辯曾稱X主動埋身呻吟稱「想搞嘢」

24歲被告張聰睿被控於2023年7月7日,在紅磡衛安中心9樓某室強姦X。被告早前自辯稱,他認識X後認為X為人「幾開放」,X曾在酒吧認識男生後發生性行為,他指X飲酒半小時主動埋身發出呻吟聲近10分鐘,兩度稱「我想吹呀」。被告指他只抱起X入房休息,X則對他說「我想搞嘢呀」,主動伸手拉他靠近擁抱索吻,他相信X想與他發生性行為,他便與X性交。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X與被告素未謀面,當日X與女友人到尖沙咀諾士佛臺酒吧SPACE X消遣,被告與男友人向她們搭訕,4人飲酒聊天,X的女友人先行離去,餘下3人到案發單位續攤,X飲下數杯酒後感到醉意朦朧、意志模糊,並出現嘔吐及暈眩等情況。被告以「公主抱」方式將X抱起入房。X在迷糊狀態下遭被告指插下體,強吻及強姦。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佢同我講話想搞嘢,我咪同佢扑嘢囉」。

案件編號:HCCC172/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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