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年幼堂妹性交被叔父大義滅親舉報 內地少年還押至12月判刑
18歲內地少年於2021年至2023年間,4度與未滿13歲的堂妹性交。堂妹向社工揭發事件後,其父大義滅親,邀請姪子來港觀光,實際是警方設局拘捕。少年今於區域法院承認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嚴舜儀關注內地是否禁止堂兄妹通婚,若禁止則令案件更嚴重,「我相信內地一樣無可能容許咁嘅事發生」。嚴官押後判刑至12月2日,期間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的背景報告;以及要求控方提交有關內地堂兄妹婚姻的法例。被告須還押候判。
官指事主父親「做咗好正確嘅決定」
現年18歲的被告H.W.Y.今承認4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交罪。嚴官形容事主的父親「做咗好正確嘅決定」,惟事後他們一家受困擾。控方補充指事主正積極接受心理及精神治療,嚴官遂索創傷報告。
內地禁堂兄妹通婚惟雙方同意下警不檢控
嚴官關注內地法例是否禁止堂兄妹通婚,控方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堂兄妹禁止通婚,但亦指若雙方同意,內地警方不會作出檢控。嚴官強調本案發生時事主甚至未滿9歲,根本不涉及同意,「我相信內地一樣無可能容許咁嘅事發生」,因此要求控方查閱相關的內地法例。嚴官進一步提及被告並非香港居民,即使索取教導所報告,教導所亦不會建議。嚴官終押後判刑,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和事主的創傷報告。
X與被告關係良好 事件曝光後停接觸
案情指被告父親是女童X父親的兄長,被告與X乃堂兄妹。X一家居於香港,在2020年至2025年間常到內地探訪居於廣東汕尾的被告一家。X與被告關係良好,但不會在其家中過夜;事件曝光後二人再無接觸。
女同學獲X告知性侵事件後鼓勵舉報
被告於2008年出生,X則生於2012年,年齡相距約4歲。當時13歲的X於2025年11月28日,經微信告知女同學Y自己自小三起遭堂兄(即被告)多次性侵。Y認為事態極嚴重,考量後鼓勵X向學校社工舉報。同年12月9日,X向社工披露小四至中一期間多次遭被告性侵,學校隨即通知X的家人並向警方及社福利署通報。
家人出現困擾令X需接受精神治療
X在錄影會面中透露遭被告性侵,及和被告性交的事。警方觀察下,X報案時無表現得過於激動;惟之後她的家人出現困擾,使X需要接受精神治療。
被告獲X父邀請來港旅遊時被捕
在警方策劃下,X的父親邀請被告一家於今年1月1日來港觀光。而當日被告一家在X一家所住地附近出現時,X的父親認出被告其後離開;被告隨即被捕。
與堂妹熟絡像情侶對性好奇下性交
同日被告在父親和普通話傳譯員陪同下,在警誡錄影會面下指出,他與X是熟絡的堂兄妹,關係像情侶。他在2021年2023年間,經X的同意而與其性交。第一次發生在2021年清明節前或後一日,因二人都對性交感好奇,而X亦同意,故二人在被告的睡房性交,被告有採取保護措施。被告又指兩人的關係在2023年轉差,他記不起有否在2024年性交,另否認在2025年與X性交,因他們在2024年底已非情侶關係。
對每次性交均獲X同意並有使用安全套
被告承認在2021年4月清明節前或後一日在住所與X性交,但是經X同意因二人是情侶,及對性好奇。他亦承認3次同類事件在2022年至2023年間,在2間不同的酒店發生。被告每次與X性交時均有使用案全套,並且獲得X同意。
案件編號:DCCC836/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