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譴責美國政客就黎智英案辦「聽證會」 斥抹黑並企圖恫嚇
特區政府今日(17日)強烈反對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內的政客,公然與反中亂港分子勾結,就黎智英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一案(「黎智英案」)舉行所謂「聽證會」並作出失實言論及污衊抹黑;以及再次提出所謂的「法案」及「制裁」,妄圖恫嚇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特區人員,予以嚴厲譴責。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國家安全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頭等大事。每個國家都會根據本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下,每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沒有一個國家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袖手旁觀。美西方不少國家,包括美國在內,均有其龐大而嚴密的國安法律體系。然而,這些國家及其政客,包括所謂的「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卻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指手畫腳,盡顯其偽善和雙重標準。
發言人指,任何借「黎智英案」炒作詆譭香港特區法治和人權狀況的人,都是歪曲事實、顛倒黑白,其險惡用心昭然若揭,必須嚴厲直斥其非,以正視聽。必須強調,《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出版等自由。但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新聞從業員和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歐洲人權公約》以及相關判例確立的原則,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和履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受《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法律保障,任何作出正當合作或交流的人和組織都無需對此有任何擔憂。
發言人指出「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肆意製造社會矛盾、挑撥社會對立、煽動仇恨、美化暴力,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發言人續指,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法庭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鉅細無遺地説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等被告有罪的理由。黎智英本人已選擇不就其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無論反中亂港分子和反華政客如何巧言令色,他們也難以為黎智英罪證纍纍的滔天罪行洗白。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發言人續指出,特區政府亦留意到有別有用心的人繼續就黎智英的健康問題及羈押安排捏造謊言。但事實勝於雄辯,懲教署一直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保羈押環境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包括充足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風環境、合適和適時的醫療支援等。所有懲教院所都設有醫院或診療室,由衞生署派駐的醫生和擁有護理資格的懲教人員提供24小時的醫療服務。醫院管理局與衞生署所屬的專科醫生會定期到訪有關院所,為在囚人士提供專科診症和治療服務。假如情況嚴重,在囚人士會被立刻轉送到公立醫院治理。毋庸置疑的是,黎智英在羈押期間所獲得的醫療服務是完備的。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更再三在法庭聆訊中確認就黎智英在囚待遇沒有任何投訴。法庭在判刑理由中也確認,懲教署有為黎智英提供足夠的醫療服務。
發言人表示,對於所謂「聽證會」上有反華政客再次叫囂,以所謂「制裁」妄圖恫嚇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官員,明目張膽地對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作出干涉,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特區政府予以強烈譴責。特區政府所有相關官員無懼任何威嚇,會繼續堅定不移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