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衝黃燈撞斃尼裔少女 司機囚22月停牌5年 官指死者「衝紅燈」司機仍應顧行人安全
19歲尼泊爾裔少女前年在元朗過馬路時,遭高速駛過黃燈的Tesla私家車撞倒,最終不治身亡。涉案司機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指雖然死者當時「衝紅燈」,但駕駛者駛近行人過路處時應顧及行人安全,而且被告超速駕駛,更加速駛過黃燈,他亦向感化官解釋因為當時正趕往尖沙咀上班,其駕駛態度危險,惟考慮到被告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重度抑鬱症,酌情減刑及判囚22個月、停牌5年。
被告撞斃「衝紅燈」少女後患重度抑鬱
32歲被告歐陽劭匡,承認於2024年11月7日,在元朗安樂路近燈柱FA7842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引致女子Pun Lisa死亡。
鍾官今判刑時,提到被告案發時任職非政府組織活動幹事,他過去沒有案底,但有7次交通記錄,包括1次不小心駕駛和5次超速。辯方求情指,死者在行人燈號為紅燈時過馬路,情況與一般車輛衝紅燈肇事不同,被告並非推卸責任,但望法庭判刑時考慮這點,案件是嚴重悲劇,被告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重度抑鬱症,他對犯案非常後悔。
為一己之便加速近一倍駕駛態度極危險
鍾官引述案例,指此類案件判刑須以危駕程度和背後原因作為主要考慮因素,雖然對駕駛者而言,判囚已是極嚴苛,但一輛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以是極危險的兇器,判刑須向社會發出明確訊息。
鍾官續指,被告案發時超速駕駛,為一己之便,更加速近一倍駛過「黃燈」,以致在行人過路處撞上死者;被告又向感化官透露,他當時正趕往尖沙咀上班,鍾官直言其駕駛態度極危險。
死者雖違行人燈號惟謹慎駕駛者亦須顧行人安全
鍾官指不論如何判刑,都無法挽回19歲少女的性命和她家人所受的痛苦,雖然死者當時違反行人燈號,但任何合理謹慎的駕駛者駛近行人過路處時應顧及行人安全。
鍾官認為被告一時鲁莽犯案,其危駕程度屬中至高,過去交通記錄雖非惡劣,但亦談不上良好,而他案發後先後向學校及大埔火災損款各5萬,但只是因良心受責才作出,故不就此額外減刑。惟考慮到被告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重度抑鬱症,酌情減刑,終判囚22個月、停牌5年。
死者未轉燈過馬路 遭被告衝黃燈撞斃
案發時,被告駕駛Tesla私家車沿著青山公路行駛,當時天氣良好,限速每小時50公里,交通流量中等,被告的前方沒有車輛。當被告駛至案發地前的行人過路處時,交通燈由綠燈轉黃燈,而被告加速衝往過路處。同時,19歲事主Pun Lisa在案發過路處的左邊行向右邊,當時的行人過路處燈號是紅燈,事主行到過路處的中間時,被告私家車的左側撞倒事主,導致事主拋向空中。
救護人員到場後,發現事主不醒人事,沒有呼吸及脈搏,送往醫院後不治,同日下午身亡。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行人過路處撞倒事主。經交通意外重組後,顯示被告案發時「衝黃燈」,若被告有依據道路限速每小時50公里行駛,在發現死者後能以0.9秒反應時間煞車,便可避免意外發生。
案件編號:DCCC1451/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