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聋学校教师隐瞒受查以获聘判囚28日 官斥:心存侥幸 咎由自取
32岁前入境处主任获聘为路德会启聋学校教师时,向校方隐瞒自己受查被控,受审时解释指廉署人员曾警告勿向他人披露,早前被裁定3项欺诈罪成。裁判官施祖尧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时斥,被告从一开始便已打算欺骗校方,在通过面试签合约时,被告清楚知道校方不会聘用仍在受查期间的教师,但为求薪酬以身犯险、心存侥幸,最终后果咎由自取,更在案件被新闻广泛报导后才告知校方,终判处他入狱28日。被告闻判后透过大律师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获批。
明知须披露受查事实却刻意隐瞒
施官判刑时指,尽管被告并非在行使职权的情况下藉谋取利益而违反诚信,惟他在一开始便已打算向校方作出欺瞒。被告在通过面试并签署合约时,已明知自己须披露正在受查的事实,然而却刻意隐瞒。由于公众对教师操守抱持甚高期望,被告亦明白校方不会聘用身处受查期间的教师,被告本可不签署合约,惟最终仍在自愿情况下签署,首两项控罪涉及为期一年的合约,被告明显知道须长期隐瞒其受查状况。被告为求取得薪酬而明知故犯,心存侥幸,以身犯险,后果显然属其自作自受。
施官续称,学校的损失亦不容忽视,尽管被告有提供正常服务,校长在审讯中亦指对其表现满意,否则亦不会聘请被告为长期教师,惟被告对学校声誉造成的打击远比教育服务高,原本学校有能力在劳工市场聘请相称的教师,而学校长期聘请受查中的被告,对校誉造成负面影响。再加上,路德会启聋学校是政府津贴学校,依赖公帑维持学校运作,其教师的薪酬不低,故公众对该校教师的操守抱持更高期望。被告在首两项控罪的犯案手法相同,第三项控罪的时间短暂,惟被告向校方透露案件时,已被新闻广泛报导后,当时被告已没有任何选项,终判处他入狱28日。
任职入境处主任时隐瞒「秘捞」被判缓刑
翻查资料显示,被告游升浩去年2月被裁定他在任职入境处主任时隐瞒「秘捞」保险罪成,被判囚3个月、缓刑3年。廉署于今年1月再度检控游升浩3项欺诈罪,指他在遭廉署调查时获聘为政府资助特殊学校时任助理教师,惟没有向校方披露当时仍在被调查的阶段,诈骗校方不暂停其职务及没有终止聘任他。
控罪指,他于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期间,两度藉作欺骗,即没向路德会启聋学校(启聋学校)披露他于学校任职教师期间,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调查,意图诈骗而诱使启聋学校没有暂停其职务,及/或对其施以纪律处分,导致他获得利益或启聋学校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另于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没向学校披露他任职教师期间被刑事检控,意图诈骗而诱使启聋学校没终止聘任他为启聋学校教师,导致他获得利益或启聋学校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案件编号:WKCC228/2026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