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串謀客戶虛報投資金額申移港 移民公司前東主等5男女不認罪受審
50歲移民顧問公司前東主及男顧問涉嫌於2013年至2024年間協助11名內地客戶,向入境處虛報已在香港投資1,000萬港元,串謀詐騙入境處批准其投資移居申請。其中5男女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區域法院)否認共11項串謀詐騙罪開審,開案陳詞指,根據銀行記錄顯示,該些內地客戶沒有足夠資金購買1000萬港元債券,前東主被捕後則承認曾補貼內地客戶購買本港一間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並從中獲得佣金。審訊明續。
5名被告為50歲盈富顧問(大中華)有限公司(盈富顧問)前唯一董事兼股東談智鳴、38歲盈富顧問蘇大杰及3名年齡介乎44歲至51歲的投資移民申請人李菊、魏新文、張萍萍。談智鳴被控11項串謀詐騙罪,蘇大杰被控2項串謀詐騙,李菊、魏新文、張萍萍各面對1項串謀詐騙。
內地客透過盈富顧問交認購港債券聲明以申移港
開案陳詞指,香港政府於2003年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讓資本投資者來港居留,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前兩年擁有不少於市值1,000萬港元的淨資產,以及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其申請後6個月內,在指定投資資產類別持續投資不少於1,000萬港元,方獲准在香港居留2年。
申請人在連續通常居港或符合持續投資要求達7年後,可分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或無條件在香港逗留。該計劃禁止申請人借入款項以持有指定金融資產。為符合持續投資要求,申請人亦不得將相關金融資產的權益轉讓予他人。
盈富顧問(大中華)有限公司負責為內地居民提供諮詢服務,以協助他們透過該計劃的各種途徑移民香港。案發時,被告談智鳴為盈富顧問唯一董事兼股東,被告蘇大杰則是移民顧問,被派駐到其位於廣州的辦事處,另外3名被告李菊、魏新文及張萍萍則是投資移民的申請人。
在2013年至2015年間,被告李菊、魏新文、張萍萍及8人透過盈富顧問向入境處提交申請表,並於2018年提交聲明指已認購中國天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發行的債券,共投資1000萬港元,另確認申請人是債券擁有人,並將聲明連同其他證明文件交給入境處。
有內地被告不夠資金投資並獲借款認購債券
在2018年至2019年,入境處正式批出該11人及家人的居留許可。在2020至2024年間,入境處收到該11人透過盈富顧問提交各自簽署的申請表,確認投資1000萬港元債券,及聲明一直是債券的持有人,入境處批出該11人及其家人的延期居留許可。盈富顧問的員工曾目睹談智鳴向李菊介紹債券,但李菊向員工表示沒有足夠港元,詢問公司會否提供借貸服務,員工遂將李菊請求轉交談智鳴跟進。
其中一名羅姓申請人於2013年初委托被告苏大杰向入境處提交申請,苏大杰向其解釋了相關投資要求後,羅向入境處提交。苏大杰在2016年4月要求羅認購1000萬港元債券時,羅向苏大杰表示沒有足夠的資金,苏大杰回覆指盈富顧問可以向羅提供貸款。隨後,中國天化工集團的前主席兼主要股東陳遠東向羅提供1000萬港元貸款,而這筆貸款由談智鳴簽署承諾書,承諾羅將認購與貸款金額相同的中國天化工集團集團債券。及後,羅經苏大杰的安排簽署入境處的申請表,聲明其已投資1000萬港元債券,而羅沒有向盈富顧問或苏大杰償還貸款。
至於郭姓申請人於2015年委託盈富顧問處理申請後,苏大杰向郭推薦融資計劃,郭可透過計劃投資香港上市公司發行1000萬港元債券的一部分,剩餘款項由債券發行人結算,而談智鳴亦與苏大杰一同說服郭投資該計劃,郭後來同意投資380萬港元購買中國天化工集團的債券,並與談智鳴達成協議,若中國天化工集團未能按期贖回,盈富顧問將以380萬港元購回郭持有的債券。及後,郭經苏大杰的安排簽署入境處的申請表,聲明其已投資1000萬港元債券。
移民公司東主補貼客戶認購債券從中獲利息佣金逾千萬
被告李菊、魏新文、張萍萍及8人均與中國天化工集團簽署債券認購協議,並向中國天化工集團支付款項。中國天化工集團隨後向每位申請人發行總額為1000萬港元的債券。惟銀行記錄顯示,除非他們獲得談智鳴及盈富顧問職員等人的協助,否則他們根本沒有足夠資金購買1000萬港元的債券。
盈富顧問職員曾目睹談智鳴向員工索取銀行帳戶作工作用途,並要求職員在空白支票上簽名。在中國天化工集團的辦公室發現談智鳴簽署的承諾書,內容為羅及郭分別認購500萬元和620萬港元的債券,貸款方是陳遠東。在11位申請人認購債券後,中國天化工集團向談智鳴及苏大杰等支付債券利息及佣金。
談智鳴被捕後承認安排盈富顧問的內地客戶認購中國天化工集團的債券,而這些客戶沒有足夠的資金滿足入境處計劃的投資要求,並由談智鳴等人提供補貼。談智鳴亦承認自己因客戶認購債券而從中獲得佣金。
案件編號:DCCC273/2025、DCCC1010/2025 (Consolidated)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