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串谋客户虚报投资金额申移港 移民公司前东主等5男女不认罪受审
50岁移民顾问公司前东主及男顾问涉嫌于2013年至2024年间协助11名内地客户,向入境处虚报已在香港投资1,000万港元,串谋诈骗入境处批准其投资移居申请。其中5男女今早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区域法院)否认共11项串谋诈骗罪开审,开案陈词指,根据银行记录显示,该些内地客户没有足够资金购买1000万港元债券,前东主被捕后则承认曾补贴内地客户购买本港一间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并从中获得佣金。审讯明续。
5名被告为50岁盈富顾问(大中华)有限公司(盈富顾问)前唯一董事兼股东谈智鸣、38岁盈富顾问苏大杰及3名年龄介乎44岁至51岁的投资移民申请人李菊、魏新文、张萍萍。谈智鸣被控11项串谋诈骗罪,苏大杰被控2项串谋诈骗,李菊、魏新文、张萍萍各面对1项串谋诈骗。
内地客透过盈富顾问交认购港债券声明以申移港
开案陈词指,香港政府于2003年推行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让资本投资者来港居留,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前两年拥有不少于市值1,000万港元的净资产,以及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其申请后6个月内,在指定投资资产类别持续投资不少于1,000万港元,方获准在香港居留2年。
申请人在连续通常居港或符合持续投资要求达7年后,可分别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或无条件在香港逗留。该计划禁止申请人借入款项以持有指定金融资产。为符合持续投资要求,申请人亦不得将相关金融资产的权益转让予他人。
盈富顾问(大中华)有限公司负责为内地居民提供咨询服务,以协助他们透过该计划的各种途径移民香港。案发时,被告谈智鸣为盈富顾问唯一董事兼股东,被告苏大杰则是移民顾问,被派驻到其位于广州的办事处,另外3名被告李菊、魏新文及张萍萍则是投资移民的申请人。
在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李菊、魏新文、张萍萍及8人透过盈富顾问向入境处提交申请表,并于2018年提交声明指已认购中国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共投资1000万港元,另确认申请人是债券拥有人,并将声明连同其他证明文件交给入境处。
有内地被告不够资金投资并获借款认购债券
在2018年至2019年,入境处正式批出该11人及家人的居留许可。在2020至2024年间,入境处收到该11人透过盈富顾问提交各自签署的申请表,确认投资1000万港元债券,及声明一直是债券的持有人,入境处批出该11人及其家人的延期居留许可。盈富顾问的员工曾目睹谈智鸣向李菊介绍债券,但李菊向员工表示没有足够港元,询问公司会否提供借贷服务,员工遂将李菊请求转交谈智鸣跟进。
其中一名罗姓申请人于2013年初委托被告苏大杰向入境处提交申请,苏大杰向其解释了相关投资要求后,罗向入境处提交。苏大杰在2016年4月要求罗认购1000万港元债券时,罗向苏大杰表示没有足够的资金,苏大杰回复指盈富顾问可以向罗提供贷款。随后,中国天化工集团的前主席兼主要股东陈远东向罗提供1000万港元贷款,而这笔贷款由谈智鸣签署承诺书,承诺罗将认购与贷款金额相同的中国天化工集团集团债券。及后,罗经苏大杰的安排签署入境处的申请表,声明其已投资1000万港元债券,而罗没有向盈富顾问或苏大杰偿还贷款。
至于郭姓申请人于2015年委托盈富顾问处理申请后,苏大杰向郭推荐融资计划,郭可透过计划投资香港上市公司发行1000万港元债券的一部分,剩余款项由债券发行人结算,而谈智鸣亦与苏大杰一同说服郭投资该计划,郭后来同意投资380万港元购买中国天化工集团的债券,并与谈智鸣达成协议,若中国天化工集团未能按期赎回,盈富顾问将以380万港元购回郭持有的债券。及后,郭经苏大杰的安排签署入境处的申请表,声明其已投资1000万港元债券。
移民公司东主补贴客户认购债券从中获利息佣金逾千万
被告李菊、魏新文、张萍萍及8人均与中国天化工集团签署债券认购协议,并向中国天化工集团支付款项。中国天化工集团随后向每位申请人发行总额为1000万港元的债券。惟银行记录显示,除非他们获得谈智鸣及盈富顾问职员等人的协助,否则他们根本没有足够资金购买1000万港元的债券。
盈富顾问职员曾目睹谈智鸣向员工索取银行帐户作工作用途,并要求职员在空白支票上签名。在中国天化工集团的办公室发现谈智鸣签署的承诺书,内容为罗及郭分别认购500万元和620万港元的债券,贷款方是陈远东。在11位申请人认购债券后,中国天化工集团向谈智鸣及苏大杰等支付债券利息及佣金。
谈智鸣被捕后承认安排盈富顾问的内地客户认购中国天化工集团的债券,而这些客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入境处计划的投资要求,并由谈智鸣等人提供补贴。谈智鸣亦承认自己因客户认购债券而从中获得佣金。
案件编号:DCCC273/2025、DCCC1010/2025 (Consolidated)
法庭记者:黄巧儿